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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新《破产法》中的管理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及专业性特征。从理论上分析,管理地位采用英美的受托人说更为合理。在管理的选任方面,现行的法院主导下的随机选任模式是可行的,但在采取公开竞争选任方式时,应改采债权会议选任、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任命的方式。在管理的职责方面,《破产法》应明确规定第25条在重整程序及和解程序中是否适用的问题,并对有关管理在重整程序中的监督内容及监督期限的规定进行改进。

  • 标签: 管理人 特征 地位 选任 职责
  • 简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就破产管理的民事地位给出明晰的指引,继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中也没有就其诉讼地位表明态度,这导致社会公众、涉诉企业,甚至部分司法人员就以上问题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清算期间,债务的法律人格的降格,会阻遏其在诉讼中充当诉讼主体。为了破产关系中多方主体利益的均衡实现,破产管理并不能代表任意一方的利益。概括性的管理权及管理过程塑造了破产管理在清算期间自身的诉的利益,此成为破产管理是诉讼担当的学理解释。破产管理拥有诉讼实施权是诉讼担当制度的诉讼法基础。诉的利益与诉讼实施权的双重表述提示了破产管理应然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担当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清算 正当当事人 诉讼担当
  • 简介:破产管理的法律地位始终是破产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由于理论界对该问题进行阐述的理论基础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理论学说.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组"本质上属于"职务说"的范畴,但在破产实践中暴露出了很多弊端,新破产法草案应将破产管理界定为破产企业的信托人,以保证破产管理的中立性、社会性.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法律地位 信托人 独立性
  • 简介:摘要:破产债权清收是由于企业自身的经营战略存在问题导致企业出现严重亏损,不能够按时偿还企业所欠下的债务,导致其依法宣告破产的清算。但是破产企业具有债权构成较为复杂的特点,因而在清收的过程中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使得破产企业的债权难以及时得到回收。本文将阐述管理债权清收工作出现的困局,并对管理破产债权清收策略进行分析。

  • 标签: 管理人 破产企业 策略 债权清收
  • 简介:摘要:破产债权清收是由于企业自身的经营战略存在问题导致企业出现严重亏损,不能够按时偿还企业所欠下的债务,导致其依法宣告破产的清算。但是破产企业具有债权构成较为复杂的特点,因而在清收的过程中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使得破产企业的债权难以及时得到回收。本文将阐述管理债权清收工作出现的困局,并对管理破产债权清收策略进行分析。

  • 标签: 管理人 破产企业 策略 债权清收
  • 简介:<正>概括地说破产程序是对破产全部财产进行整理清偿的一个法律过程,通过对资产的重组和资源的优化,平衡各方利益,将因为企业经营的失败而带来的社会损害减小到最低限度。破产程序的核心是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这涉及各个方面的复杂利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破产程序 债权人会议 破产财产 《破产法》 企业破产案件
  • 简介:<正>破产程序是对债务的财产的执行程序。为了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就必须要有相应的人员负起责任,建立高效、精干的财产管理制度。临时财产管理,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委任的接管债务的财产并予以占有和处分的人员。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制度,因所采取的破产程序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律上没有理由设立专门的财产管理接管债务的财产。法院仅在破产宣告时,指定破产管理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则有必要建立分阶段的财产管理制度。法院受理破产

  • 标签: 财产管理人 破产程序 债务人财产 破产管理人 人的财产 债权人会议
  • 简介:企业一旦被宣告破产,即丧失了对其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为了进行破产程序,又必须有相应的主体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保管、估价、变卖和分配,这种主体即为破产清算机构,在西方国家普遍称之为破产管理。但是对于破产管理的法律地位,却一直是各国法学界争论不休的一个理论问题,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两种学说:一种是代理说;另一种是职务说。代理说认为,破产管理是代理,以他人的名义行使破产程序中的职务权限。在代理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破产财产 法律地位 破产程序 代理说 破产人
  • 简介:个人破产管理是我国《企业破产法》推行的与机构破产管理并列的管理选任模式。相对于我国长期推行的清算组集体管理破产案件而言,个人管理是一种管理破产案件的新模式,而与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中介机构集体管理破产案件的主导管理模式相比,个人破产管理只是机构管理的一种补充和辅助形式,因此,对个人破产管理资格、责任承担以及报酬问题均需做进一步探讨。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个人破产管理人 任职资格 责任
  • 简介:本文梳理了产权和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并将之应用到企业的破产清算,发现现行破产管理制度不仅可能缺乏效率,更可能导致更多的司法腐败和寻租行为。破产管理的选任、报酬和退出权应该配置给破产债权,这是一种同时满足了效率与公平的制度安排。我们的破产立法应该构建一个以市场为主、法院为辅的制度体系。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信息不对称 法院模式 债权人模式
  • 简介:<正>破产管理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破产法中最成熟的一项制度,它在破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于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诚信义务 破产立法 《破产法》 破产案件 信托财产
  • 简介:我国破产法对于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的合同解除权并没有作出任何限制,似乎任何情况下其都可以对于未履行或者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具有解除权,甚至连管理解除权的标准都没有作出规定。这不仅违背衡平的原则,而且也与我国现存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不协调,如预告登记、所有权保留等。因此,应该在特殊情况下,承认对管理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标签: 破产 管理人 合同解除权 预告登记 所有权保留
  • 简介:待债权会议召开时可选任另外的破产管理替代法院任命的破产管理 [15,各国破产法都规定破产清算事务应由一独立于法院、破产以及债权的组织——破产管理来承担,这种立法模式中选任破产管理的权力在于债权会议

  • 标签: 中的破产 我国新 新破产法
  • 简介:<正>破产管理作为破产案件中至关重要的机构,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毋庸置疑。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有序、高效的基础上正常运转,多方利益能否得到兼顾,与破产管理指定制度密不可分。如何选择最佳管理既取决于法律对管理的价值定位,也是一个技术操作的问题。一、我国现行破产管理指定制度的缺陷(一)法院作为破产管理唯一的选任主体权力过于集中我国破产管理只能由人民法院确定,法院是破产管理唯一的选任主体。破产管理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从破产管理名册中选任,而破产管理名册由辖

  • 标签: 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 竞争方式 管理人制度 清算组
  • 简介:破产制度中引入重整程序,是在总结企业破产制度在我国施行多年的经验和借鉴外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固有破产制度的重大完善,使得我国企业破产法从以“破产清算”为主调,演进为“清算”和“再生”并重,并且在价值取向上明显有别于原《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章规定的行政主导的破产整顿,而是更加强调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博弈和共赢。而管理制度的引入,更是在司法活动中尊重专业知识和社会力量的显证。当然法制的进步不是一蹴而就的,现行《企业破产法》在赋予了管理在重整程序中较大权利时,若干细节还有待完善。

  • 标签: 破产重整 管理人权利 完善
  • 简介: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义务□陈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后,我国开始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组建工作,基金已成为证券市场上的重要主体。投资基金制度是指依据信托法原理,集中众多中小投资者的零散资金,交由投资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操作,所得收...

  • 标签: 基金管理人 证券投资信托 信托财产 受托人 忠实义务 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