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保障已核准死刑犯的基本人权在我国有史可鉴,国际上也有相关法律规定,它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准,有助于发挥刑法的报复感情绥靖机能。其实现过程中存在一审法院在接到核准执行死刑决定书时不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会见主体被限制,实践中缺乏配套制度最终决定权属不明确,对待已核准死刑犯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在限度之内的”其他要求做法不一等问题。为此,应将对于死刑犯会见家属权利的规定上升到基本法律的高度,必须将告知程序前置于死刑执行之前,执行死刑命令下达后及时通知被执行死刑犯的近亲属、律师,确定相关会见细则问题,确定最终决定权归属问题,在限度内的其他要求要有基本原则的指导。
简介:军人家属待遇制度的概念目前在理论上没有形成通说,确定其内涵和外延是研究该问题的前提。我军开展军人家属优待制度由来已久,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政治性荣誉、经济性补偿和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的较为完善的军人家属优抚法律制度体系框架。然而,我国军人家属优抚制度理论支撑不足,立法内容操作性不强、优抚制度执行能力弱的现状与外军优抚工作的成熟经验对比鲜明,又促使我们认真反思其产生的原因。只有在立足国情,发扬我军属优抚工作的优良传统及借鉴外军优抚制度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尽快出台军人家属优抚法,明确军属优抚的相关内容和标准,加大执行力度,确保优抚权利主体切实享受到优抚权利,确保优抚义务主体严格履行优抚职责,才能继续完善我国军人家属待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