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刑法第三章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其生产和销售行为在主观要素的"明知"上存在着差异,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明知"的认定需要借助刑事推定来确定,因司法解释对该主观要素的推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来以小见大,借以帮助认识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主观心态。但是,刑事推定不可以被滥用,因为刑事推定极有可能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因此应当谨慎使用刑事推定,取得刑法保护社会机能和保障被告人人权机能之间的平衡。
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五个条文进行了修改,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不断增强。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较修改以前,犯罪金额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刑罚设置更为严格。互联网的复杂性和虚拟性又使得互联网销售过程中犯罪金额难以认定,司法机关无法将新修的法律条文与知识产权三部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有机统一起来,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以义乌市人民法院近三年的判决为样本,总结在实务操作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