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2017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对中国建筑协会的(《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中,指出审计机关不能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不能“以审代结”,从而对审计的职能职责进行了限定。2019年,审计署颁发了审办投发〔2019〕59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杜绝“以审代结”。 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依法履行审计职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审计监督质量,切实防范投资审计风险。然而笔者在近几年参加的县级书记、县长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大部分县区政府仍存在以各种方式打擦边球,要求审计机关参与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以审计结论做为最终的结算依据。本文首先从国家相关规定阐述了政府投资审计的定义、范围、审计的主要方式,以及项目管理与审计监督的区别,分析审计监督参与项目管理、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弊端,浅议政府投资转型的必要性。并根据工作经验提出如何转型的方式方法。
简介:摘要本文从基层公共服务概念入手,对我国基层政府公共服务的现状进行了概括,指出了我国基层政府公共服务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阐明了增强我国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必要性,分析了限制我国基层政府公共服务的因素,并提出增强我国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途径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