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根据工程项目双方针对价款支付的合同约定,可分为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签证变更和竣工结算4个方面。从建设方也就是业主的角度出发,预付款是为了施工单位购买材料进场准备的款项,需要及时扣回以免发生超付的风险;进度款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工程实际的建设进度支付;即使签证变更在设计图纸深度有所保障的前提下,也会不可避免遇到意料之外的工程环境,而变更款的支付比例也需要提前约定;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最后一关,也是价款结算最重要的阶段之一,控制要点最多、最复杂,也是双方矛盾爆发的焦点,应以过程中翔实的书面资料为基础,有理有据地进行结算审计。内部控制理论应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中,主要是为了建设单位进行风险控制,而控制前提是识别风险,制定工作流程规范,采取纠偏措施,保障项目管理成本、质量和进度相互作用实现目标。其中,成本是制约质量和进度的重要因素,施工单位为节约成本可能偷工减料或用施工进度裹挟建设单位要求增加价款。
简介:摘要:《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基于该法律依据,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选择行使优先受偿权。该项权利属于费用型担保权,是具有物权性质的法定优先权,有利于保障参建人员工资和保护物化工程中材料款的价值。但目前部分发包人在向银行融资时,要求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对于这一情况的效力存在不同观点。基于此,本文主要结合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影响,分析现阶段出现的争议,并探究承包人允诺放弃优先受偿权后的价款债权效力,重点讨论该权利放弃的相对正当性和限制,旨在为进一步加强对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认识。
简介:摘要:为了探究坚持节水优先强化水资源管理策略,笔者首先阐述了水资源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给出“节水优先”理念的实施背景和意义,发现当前存在河流水量调度立法滞后问题,节约用水监管职能优势难以凸显,水资源利用方面仍然存在超标、超载现象。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工作中相关部门应该做好下游水文质量服务支撑,强化节水顶层设计,优化当前节水评价机制,提升各个工作模块衔接度,践行“四抓五保”,弘扬新时代水利精神。
简介:【摘要】一直以来,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颇受争议。本文中,笔者首先界定“实际施工人”的具体内涵,紧接着论述实际施工人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法理论基础,并在最后提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加以严格的限制,已达到利益保护的平衡。
简介:摘要:《民法典》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这一权利的确立在法学界内出现较大的争议,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承购人对预售商品房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对优先次序的确定。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如何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等。由此,本文主要基于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观点及法律性质,分析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次序,探究该项权利的成立要件,并论述承包人正确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最后基于民法角度针对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讨论。旨在为相关理论研究以及实务开展提供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