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审案件事实认定的顺序与侦查程序的证据调查顺序基本一致,均以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开端,“口供作为证据之王”仍被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审判中立的基本要求以及证据认知的基本规律,使案件事实的认定易于出现偏差,甚至影响到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革除以上弊端,调整被告人口供在事实认定中的顺序,提升其他证据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位次,构建具有层次结构的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调查体系,使案件事实认定程序符合证据的认知规律,也符合案件事实被“证明”、“解读”和“串联”不断递进的逻辑思维顺序,从而提高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率。
简介:“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法理学和各部门法中经常遇到的基础术语,它们被用于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判词之中。不确定法律概念不仅仅涉及到法律适用中的解释问题,其所指涉的事实认定的争议性,使得概念解释进一步复杂化。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事实相互缠绕、相互印证,在做出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时,对二者相互关系的理解也有很大的差异。在实务中,行政执法者、法官、律师和学者们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共识,通过行政解释、技术标准、裁量基准、专家意见使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进一步法定化,主张常识性的经验判断与专业论证相结合,注重不同文化形态和政府规制目标下的不同理解。同时,不确定法律概念所关涉的行政事实认定,应该达到一定的证明力标准才能被采信,对该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才能被视为有说服力的解释。
简介: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重心从“法学人才”向“法律人才”的转变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忽视对学生认定案件事实能力的培养是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最大问题。认定案件事实是指根据程序法规定的证明手段和方法,对争议事实进行判断和确认的一种纠纷解决活动。培养学生认定案件事实能力的关键在于能否正确掌握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方法的学习,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力不从心,即便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法律实务教学也难以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通过诊所法律教育尝试,在学生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审查起诉或者直接从事案件代理、辩护、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指导学生学习掌握认定案件事实的具体方法,并进而培养学生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