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为破解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难题和提升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实效,亟需形成体系化的理论内核和类型化的规制路径来重新界定并明晰内幕交易主体范围。在理论分析上,转变非此即彼的传统理论思想,采用以信息平等理论为基础、辅之以信赖关系理论的二元模式。在规制路径上,跳出内幕交易主体身份中心主义窠臼,以直接知情人和间接知情人为类型化规制方法,并构建安全港规则避免规制主体泛化的风险。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分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前者是指对公司或管理机构具有信托义务的特殊身份人员,后者是指获取内幕信息手段不正当和推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要区分证券交易的内幕人员和期货交易的内幕人员。《解释》中规定的推定事实与犯罪行为事实存在交叉导致了认定的极大混乱。
简介:威廉姆森基于契约视角的交易费用理论在契约可获得性、数据可量化性、指标合意性、结论可比较性上的局限性限制了理论的精炼和发展。首先,从主体视角运用交易费用理论研究范式,以通信设备制造行业为例,对交易的属性、规制及成本等理论构件间的逻辑关系作了分析论证和数学表述,得出已有研究范式适用于主体视角的结论,进而提出理论构件间关系的假设;其次,基于主体视角的研究范式,设计并阐释了反映交易的属性、规制及成本等理论构件的指标体系;最后,以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数据为样本,对理论构件间关系的假设进行了实证检验,支持了主体视角的研究范式及其指标体系的适用性。研究实现了交易费用理论研究范式的视角转换,精炼了研究范式的基本数学表述,为主体视角建立了指标体系,具有良好的数据可获得性、可量化性、指标合意性及结果可比较性,为企业治理、产业组织提供了新颖且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分析手段。
简介: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理论依据,《证券法》颁布以前,主要依据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法》颁布以后,已由《证券法》作为理解本罪的主要理论依据,并且《证券法》对有些问题作出了补充和修改;而现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修改,涉及期货犯罪内容的增加,期货方面的法规如最新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等也成为了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新的理论依据,因而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期货法规的规定重新研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