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暂不起诉,给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考察义务和考察期限,看其在考察期内是否完成义务,待期满后再决定对其是否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施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性质附条件不起诉是授权和规范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诉讼制度,其实质是一种案件审前分流机制.起诉机关对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拥有起诉裁量权,由该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起诉法定原则还是起诉便宜原则决定.起诉法定原则是指起诉准则由法律明文规定,检察官仅负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为起诉或不起诉的义务而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1]起诉便宜原则是指即使案件符合起诉要件,也准许检察官依其起诉裁量权来决定案件是否提起公诉.[2]19世纪中叶以前,起诉法定主义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广泛应用,但随着人类对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日趋多元,后来很多国家同时采用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和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我国在追诉犯罪方面也采用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其中起诉便宜原则体现为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3款赋予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异议”权,意味着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意。该条款旨在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符合司法实际需要,也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应根据“异议”的不同内容,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理。为保障“异议”权的落实,有必要在实务运作中建立细化规则。
简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引入,是立法对检察机关不起诉自由裁量权扩张的明确体认。有利于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教育、挽救功能,但同时也给司法权力寻租带来了隐患。面对这种情形,检察机关如何运用内外监督手段提升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公信力,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从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制约的必要性出发,对办案过程中的自由裁量风险进行了梳理,并借鉴域外经验,就探索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制约机制提出了自身见解,以期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