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社会法治建设进程的加速,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由于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失去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形成社会发展新的不稳定因素。行政争议涉及的部门和人员较多,牵扯的时间较长,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人力、物力和精力的较大消耗,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成为社会法律法学界致力探讨的方向。基于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构建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成为破解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最佳途径。必须找准工作的切入点,持续创新工作方式与方法,才能使和解机制有效落地。
简介:刑事和解“花钱买刑”的嫌疑,导致一种普遍的误解。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根本在于法治理念的传播,而不是表面上法律条文的诵读。因而和解的有效运转需要从理论上诠释“赔偿减刑”的正当化依据。在逻辑上,“花钱”无法“买刑”,在“花钱买刑”的背后是刑事和解与时下正在推崇的程序本位及程序自治背离的实质。刑事和解能够减刑的一般性正当依据在于,和解针对民间纠纷解决的有效性以及此中具体正义实现的功效。刑事和解赔偿减刑正当性的规范性依据在于,“刑事赔偿”已具有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属性,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下,相应的要求对行为人减轻处罚。在确立非刑罚处罚措施作为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意义上,有必要在刑法中确立和解赔偿减刑的实体法依据,这是和解赔偿减刑制度确立后对刑法修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