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具体体现,表明了在审判中应“同案同判”,这样才有利于国家法制建设的进行,保证公平,促进人民的法律信仰的形成与成熟。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一些相同类型的个别案件,由于合议庭不同,或审理法院不同,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同类型案件不同的当事人拿到不同判决结果的裁判文书时难免会对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产生怀疑。特别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在中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在这种情况下,却出现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很明显的体现出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使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受到了侵害,如“浙江嘉兴变相期货大案”,“云南许霆案”。这种现象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很多人感到司法不公,并且为当事人鸣冤,这使我国司法权威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简介:布鲁塞尔判决体系最早是依托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建立起来的,其被公认为是国家间开展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合作的最为成功的典范。虽然2001年《布鲁塞尔条例Ⅰ》取代了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但其在很大程度上承继了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布鲁塞尔判决体系依据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所搭建起来的根基尚且稳固。2003年《布鲁塞尔条例ⅡBis》开启了废除判决承认与执行中审查程序的先例,随后颁行的诸条例使废除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审查程序的范围扩大。新元素的出现剧烈地冲击着现行布鲁塞尔判决体系。尽管质疑废除审查程序的呼声不断,但是欧盟委员会已经提交修改《布鲁塞尔条例Ⅰ》的议案,意在从整体上废除布鲁塞尔判决体系中的审查程序。欧盟从整体上废除布鲁塞尔判决体系中的审查程序已是大势所趋。
简介:宗喀巴的显密判教观不仅是关于教法体系判定的,而且是他佛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他的显密判教观中存在着大量的独到见解,这主要包括:一、大悲心是推动修法者由小乘门入大乘门、由大乘门入密乘的唯一动力。二、大小乘的区别不在于智慧,而在于方便法门上;同时,显密教法的区别也是如此。这不是意味着“无我”空慧不重要,而是说它是一切佛法的基础。三、从佛果上看,小乘、大乘(包括密乘)皆是成佛方便,都可以导引修行者入佛地,区别在于速度的迟、疾不同。四、密教四部的判教主要依据对“贪欲即道”的不同领悟和相续中产生的空见和天瑜伽功能的胜、劣而分为四种。通过对宗喀巴显密判教观的分析,可以发掘出格鲁派人对密法在整个佛学体系中的价值、地位、作用及特色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