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加入WTO之后,国际反补贴趋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但我国的补贴与反补贴政策及法律法规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具备可操作性的调整对策虽然有所采纳,但还缺乏系统化和相互之间的协调.
简介: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国家。关贸总协议成立之前,美国的反补贴法是具有代表性的反补贴法律规范。伴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美国反补贴法也在进一步完善,不仅增加了“国内产业损害”的实质性要求,还修订了征收反补贴税和启动司法审查的具体程序,规定了行政当局初裁和终裁的期限,赋予国内生产商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反补贴法还授权总统就补贴协议与外国进行谈判。然而长期以来,美国反补贴法在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这一问题上却一直语焉不详,这与同出一辙的反倾销法形成鲜明对比。2012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反补贴税法案》(4105法案),明确了反补贴法既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也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在美国反补贴立法史上具有分水岭意义。
简介:反补贴是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允许进口成员方依法采取的三种贸易救济措施之一。虽然从案件数量、涉案金额看反补贴案件大大少于反倾销案件,但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特别是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政府经济政策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其它贸易救济措施。由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我国一直以来没有遭受国外反补贴指控。但随着越来越多的世贸成员完全或部分承认我“市场经济地位”,反补贴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加拿大连续发起三起对华反补贴案就是最好的证明。反补贴案件主要针对政府补贴政策,应诉主体是涉案国政府,应对工作与反倾销案件有很大区别。从这三起案件的应对工作情况看,
简介:适用外部基准计算来自中国产品的补贴利益,已成为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的普遍做法。然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4条关于补贴利益计算方法的规定比较模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该条含义的解释又过于宽松,导致反补贴调查机构在适用外部基准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现行规则的弊端,中国很难对美国滥用外部基准的行为成功抗辩。为摆脱在外部基准适用上的困境,中国应该同利益关联方协调立场,通过多边谈判寻求规则之改变。而针对具体个案,中国应继续在外部基准适用的前提和实际基准可比性的证明标准上进行挑战。鉴于中国近期在上述两方面都难以取得较大进展,扩大外部基准对美国的适用是中国目前比较务实的做法。
简介:关贸总协定(英文缩写GATT,下称GATT)于1947年产生之前.关于政府补贴影响自由贸易的争论已经出现。1947年GATT文本就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作了非常原则的规定。这些规则于1955年被修订,后又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守则》(下称《守则》)中得到解释和发展。GATT跨越了约半个世纪的风雨,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英文缩写WTO,下你WTO)后,作为WYO体制下货物贸易多边协议之一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下称《协议》).在持续的争论中将补贴问题的国际法规则推进了一大步。补贴问题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它涉及十分敏感的政府行为,更在于它具有推行重要的国家政策目标和可能对贸易带来有害
简介: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迅猛增长,从现在起到今后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将处于一个贸易摩擦期。近几年除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迭起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已成为当代多边贸易体制下十分重要的谈判焦点。加拿大对我国户外用烧烤架的反补贴调查,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中国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的先河。不仅向加国内其他产业发出了鼓励对华发起反补贴调查的信号,也会使日后在世界范围内的对华反补贴案件越来越多。在对外贸易中如何避免反补贴调查,一旦发生反补贴调查,如何提高抗辩能力,积极应对,力争胜诉,读一读龚萍同志的《贸易新壁垒:国外对华反补贴调查迭起》一文会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