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由于税收政策的运用是和经济社会生活中是紧密联系的,所以我们在许多时候也无法回避涉他合同的问题。涉他性质合同虽然看起来复杂,可是在社会生活中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房屋买卖合同而言,大到为人们的按揭购车、购房等,小到购买商业保险,都会遇到涉他合同的问题[1]。当人们订立了一个向第三人履行的涉及他性质的买卖合同或承揽合同,并成为了这项涉他性质合同的主要当事人或是第三人时,谁应该履行征收税收的义务呢?向谁提供发票?假如人们订立的是一个由第三人承担的涉他性质合同时,则需要向谁来收款呢?谁来提供发票呢?因为目前的营业税法,只明确了有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如何开具、怎样进行。本文主要对涉及他合同的增值税发票开出问题加以研究,并利用例子讲诉了涉及他合同的增值税发票应如何进行开出。
简介:摘要:信息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而电子发票也应运而生。国务院也发文提出2019年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尽快研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这意味着作为一名会计专业教师,我们应与时俱进,不能只单纯教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我们应响应国家号召,紧扣教学大纲,结合国家的发展趋势,结合我们的税务技能比赛,对教学内容进行适当的补充,让学生深刻意识到我们要在学开纸质发票的基础上强化填开电子发票的技能。那如何来提升呢?本文主要通过税务实训软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课堂教学为例,阐述如何提升学生填开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技能。
简介:
简介:巢湖地区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的请示》(巢国税发[1999]111号)收悉。企业的业务员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销售本企业或以企业名义购进的产品,是业务员在代理权限内,以企业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业务员在代理权限内签订的合同或进行的购销行为,其法律责任应由企业承担。因此,其经营活动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业务员。至于业务员与企业在经济上如何结算、利益上如何划分,属于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问题。鉴于此,对企业为本企业业务员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的批复
简介:摘要: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关系中,总包单位负有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包单位负有向总包单位开具工程款发票的义务。现实中,总包单位出于节税的目的,常会利用自己的缔约优势要求分包单位向其开具材料款发票而非工程款发票。这种约定的效力如何?总包单位如何通过合法路径实现自已的节税目的?笔者通过本文对这两个问题予以论述。
简介:摘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情形。承包人未开具发票的,发包人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主流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开具发票、后付工程款”的条款,就应当认定双方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工程款对等的主要义务而不是附随义务,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实务中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会有不同,承包人也可参照地方司法文件及判例对工程纠纷进行预判。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了保证粮食增值税政策的正确执行,现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帐销售额为“
简介:摘要:结合财税【 2016】 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17号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以来,建筑业企业的核算和管理从此跨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包括后期财税 2017年 58号文和国税 2017年 11号文的过渡补充,进一步明确了建筑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财务核算管理重点,尤其对于“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企业的系列改革,关于“施工企业如何分税率做好项目所在地预缴管理工作来适应企业的健康成长”就成了建筑业企业共同的课题。
简介:摘要结合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以来,建筑业企业的核算和管理从此跨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包括后期财税2017年58号文和国税2017年11号文的过渡补充,进一步明确了建筑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财务核算管理重点,尤其对于“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企业的系列改革,关于“施工企业如何分税率做好项目所在地预缴管理工作来适应企业的健康成长”就成了建筑业企业共同的课题。
简介:纳税人办理《非贸易售付汇税收证明单》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纳税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