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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我国原有合伙立法的不足我国原有合伙立法,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相关条文上:前者自第30—35条、第52条用了七个条文,后者自第45—57条用了13个条文,较之于西方国家完备系统的合伙法律制度,显得过于单薄、零散,法律对合伙的重视与规范与合伙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远远不相称。笔者以为,现行合伙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标签: 合伙企业法 合伙法 隐名合伙 民法通则 法定人数 债权人
  • 简介:虽然法人制度又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近代西方的合伙制度和有关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早在法人制度形成以前

  • 标签: 不足完善 企业立法 合伙企业
  • 简介:合伙企业应当享有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自由。我国原《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转变企业组织形式未作规定,《合伙企业法》虽对两类舍伙企业相互转变作出许可表示,但仅为授权性规定,内容显得过于简单。因此,我国《合伙企业法》应对合伙企业转变企业组织形式作出概要规定,给出合伙企业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路径选择,并对转变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妥善处理。

  • 标签: 合伙企业 转变企业组织形式 立法完善
  • 简介:<正>引言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新《合伙企业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承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地位,弥补了我国商事主体制度中有限合伙法律层次立法缺位这一重大漏洞,有很大的进步意义。然而在诸多地方立法中,有限合伙却早已崭露头角。例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3月2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第三章(第53条至69条)专门规定了有限合伙。又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8日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

  • 标签: 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法 立法论 解释论 地位问题 信赖保护原则
  • 简介: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有着共同的起源。二者既有诸多相似之处,更有许多显着区别。其共性主要在于二者均由一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和一部分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为商事主体,後者为融资契约。因此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与经济价值,应分别将二者规定于商事主体法和未来民法典的合同编。

  • 标签: 有限合伙 隐名合伙 比较
  • 简介:<正>一、合伙关系存在方式的类型选择:契约型合伙与组织型合伙合伙关系是两个以上的主体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一种联合关系。我国有关合伙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民法通则》在公民(自然人)一章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法人一章有关合伙型联营的规定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那么,《民法通则》中的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关系如何?以上法律制度中的合伙,究竟应当作为合伙人的合同对待,还是将合伙本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民法通则中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是否都应属于《合伙企业法》调整?这些都是我们应探讨的问题。

  • 标签: 合伙企业法 个人合伙 民法通则 合伙关系 有限合伙 法人合伙
  • 简介:个人合伙合伙企业同为合伙的形式,文章对两者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比较。

  • 标签: 比较 个人合伙 合伙企业
  • 简介:什么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责任的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与公司不同,它不是法人,各合伙人仍然是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合伙是根据各国民法或合伙条例规定而成立的,合伙之间仅是契的关系,它强调的是人的联合。合伙人各自直接拥有...

  • 标签: 合伙解散 所有权人 独资企业 投资风险 经营管理 信息来源
  • 简介: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其他国家,合伙都是一种既古老又复杂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在大陆法系,合伙有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之分,同时又有隐名合伙、表见合伙等相关制度规则。在英美法系,合伙有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等不同类型,同时又有禁反言合伙等规则的适用。在我国,由《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不同立法先后

  • 标签: 有限合伙 隐名合伙 商事合伙 合伙企业法 民法通则 民事主体
  • 简介:我国《合伙企业法》修改草案提到有限合伙的概念时.也提到了有限责任合伙的概念。所谓有限责任合伙,是指在合伙组织中.合伙组织以合伙组织本身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个人对因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对其他合伙人个人因为过错行为所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则以该合伙人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制度。

  • 标签: 有限责任合伙 《合伙企业法》 合伙制度 合伙组织 风险 债务承担
  • 简介:<正>我国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已经对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有限责任合伙之利与弊何在,这一制度适用的行业是否有一定局限性,对传统合伙企业合伙人责任之连带性如何限制,如何实现合伙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乃至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等问题,都是需要认真探讨的。本文希望能对这些作一些基本探讨。

  • 标签: 有限责任合伙 债权人利益 普通合伙 债务承担 最低注册资本 企业形式
  • 简介:我国合伙制度的立法规制以民商合一为基本立法逻辑,但随着《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司法实践中合伙规制逻辑从民商合一转向了民商分立.民商关系之争导致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对合伙制度的定位出现偏差,民商事合伙区分标准的可非议性使得民商事合伙本身的识别产生困难.在我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的登记制度构建民商合一逻辑下的统一合伙规制模式,即以登记作为界分点,当事人申请登记为有限合伙的,适用民法典有限合伙之规定.未登记的,统一适用民法典普通合伙之规定.

  • 标签: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识别 登记 统-规制模式
  • 简介:<正>长期以来,有限责任在中国被作为公司股东的特权确立下来,并作为公司与合伙的主要区别。尽管地方立法早于公司法就解除了这一禁锢并将有限责任赋予合伙人,但直到2006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才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获得了"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定庇护。中国合伙企业立法一般地遵循了这一原则,但在细节上仍显得粗糙,这必

  • 标签: 有限合伙人 美国经验 债务承担 安全港规则 地方立法 美国法
  • 简介:为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审议并通过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标签: 合伙企业 企业管理 外资 对外经济合作 企业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
  • 简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既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非常敏感的现实问题,而我国新近颁发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作者认为,我国合伙企业应在法律上居于"准法人"的地位。

  • 标签: 合伙企业 法律地位 准法人
  • 简介:摘要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没有明确特殊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所保护的债务类型是侵权之债还是合同之债。在这一问题上,学术界也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如果将合伙人有限责任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因其他合伙人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而产生的侵权之债,不包括一般过失造成的侵权之债及合同之债等,会使得无辜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同时,合同之债已成为合伙人承担责任的一种常态,此时合伙人之间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对于无辜合伙人来说完全是有失公平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具体情况,建议将合同之债纳入有限责任债务类型,但该纳入应当慎重,应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的合同之债。

  • 标签: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 债务类型 合同之债
  • 简介:在商业的关系里最复杂的、最难处理的就是合伙经营。所以能不合伙就不要合伙,尽可能地用一种最简单的方法。合伙制建立在利益关系的导向之上,既然要合伙,双方就都需要遵守游戏规则,这是合作制最基本的基础。而企业做大的过程都是老板胸怀越来越宽广的过程,胸怀宽广才能清楚如何分钱,就能解决合伙、分红、发展的关系。

  • 标签: 合伙经营 利益关系 游戏规则 合伙制 合作制 胸怀
  • 简介:全国人大常委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合伙企业法》即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就该法的起草背景、必要性、修订的主要内容与争议,我们专题约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合伙企业法》起草组组长朱少平同志作一系统的介绍,特别是其中介绍了特殊普通合伙立法的有关问题。

  • 标签: 《合伙企业法》 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 普通合伙 起草 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