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听证笔录,是听证制度核心内容的体现,其内容和效力是关系到听证制度是否流于形式,能否起到程序规制作用的关键所在。纵观两大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制度,对于听证笔录效力的有不同的规定。不同的效力模式下,听证制度作用也有差异。作为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规范和控制的重要程序性制度之一,听证制度应体现并实现程序公正价值。正因如此,听证笔录的效力必须予以重视。否则,听证制度将丧失其应有价值。
简介:我国的行政听证可细分为决定类听证和决策类听证。决策类听证具有决策民主化、理性化、合法化以及利益平衡等价值和功能,系行政决策程序之核心。当前的决策听证存在缺乏专门的中央统一立法,以及决裳听证结果没有明确其法律拘束力两大问题,同时在决策听证程序的形式要件、发动的主体和条件范围以及组织和参与者范围等方面规定存在瑕疵。完善我国行政决策听证法律效力的途径,一是根据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程序区分行政决策听证种类;二是明确正式听证的确定原则、标准和范围;三是加强与相关听取公众意见形式与决策听证的有机连接。
简介:美国科罗拉多州奥罗拉市影院枪击案嫌疑人詹姆斯·霍姆斯7日出庭,在阿拉珀霍县地方法院接受审前听证。听证结果将决定案件能否进入庭审。面对警察、受害人及家属的血腥回忆,霍姆斯面无表情。
简介:听证制度在国家立法和行政工作中已取得较为完善的构建。近些年来,在鉴定实务中.如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鉴定领域,也已经试用听证来解决一些难题。学界也对司法鉴定听证进行关注、研究,主要涉及鉴定听证的制度价值、适用范围、启动、听证参与人的确定、主持人的选任、听证程序规则设计等方面,但当下仍存在诸多争议和问题。对司法鉴定听证制度进行研究,论证司法鉴定听证的法律依据、制度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司法鉴定听证在补充收集材料真实性的责任承担主体、启动、时间选择、参与人的确定等问题上的解决路径。
简介: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消息称,出租车价格调整听证会将于一个月后举行,届时将讨论出租车租价和燃油附加费调整等问题。现在已经开始了听证会报名程序,公民、媒体、专家都可以报名参与。出租车调价问题,很受市民关注,该不该调价、怎么调价,此前尚有不少争议。通过听证程序,厘清各方争议、探寻最佳方案,就显得尤为必要。但鉴于此前很多地方听证会存在的各种问题,如何开好听证会,使听证不走过场,则需要好好筹划。
简介: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正式确立行政听证制度后,我国便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随着一系列听证会的举行,听证制度在社会中引起了较大反响,学界也对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十几年来,听证制度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在立法、实施等方面都还有待完善。听证制度中涉及公众利益的价格听证,受到了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试从几个价格听证会案例入手,以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为出发点,对价格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论证使价格听证制度更加完善的方案。
简介: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框架内从无到有,成为检察工作的重要方面。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属创新性制度,如何进行在实践中尚处于摸索阶段。鉴于听证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特点的契合,听证可以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模式予以运用。
简介: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整个听证制度的关键。现有的法律对听证主持人的规定比较模糊,对其任免、回避等问题均未作出详细规定。虽然听证制度在我国施行时间较短,但对保护公民基本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权起着重要作用。对行政处罚中听证主持人制度进行分析,同时对听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意见。
简介:基于《学生纪律实践规则》的分析,英国开放大学学生处分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制度目的、职权、基本框架、处分种类、处分机构、学生处分听证权利、听证程序等内容。学生处分听证制度在提供学生公正、公开违纪处理程序与上诉听证程序,维护正常教学与科研秩序,敦促学生遵守学术标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教学秩序与维护学术标准等方面意义重大。
简介:指导案例6号明确表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应适用听证程序,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实践中逐步拓展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肯定。法规范和相关案例对于听证范围的拓展表现为这样一种层次化的发展路径: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直接适用与具体化、“类似性”标准的应用和听证范围的实质性突破。规范和案例在听证范围的发展路径上存有各自的特点,但亦有明显的互动现象。在二者的交互影响过程中,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得到了不断发展。
日本听证制度中的听证笔录及其效力
论我国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以决策听证的法律效力为视角
美法庭听证影院枪击案
司法鉴定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把出租车成本摆到听证桌面上
浅谈价格听证会的问题与出路
论听证式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的构建
行政处罚中听证主持人问题探讨
英国开放大学的学生处分听证制度——基于《学生纪律实践规则》的分析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发展——以法规范与案例的互动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