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明清以来的地方意识与国家认同”研讨会旨在从国家建构的维度,考察地方意识与国家认同的关系,着力从历史人类学、社会史、政治史、思想史、知识分子研究等方向展开跨领域对话,试图透过迥异的研究路径和研究议题,共同探讨现代中国的国家建构与国家认同之历史过程。与会学者认为:“地方”的意涵和所指是多样化的,不仅指行政区域,也指地理和文化空间,是从乡村、县、省到南方、北方、东北、西北等地域的动态概念;参与并建构地方意识与国家认同的历史主体是多元的,故国家的知识精英和制度文化、地方的宗教专家和社团组织,以及中国边缘和外部世界所想象的“中国”也是多元的。与会学者还从地方与国家关系、种族/民族、赋役制度、礼仪宗教、战争、工业资本主义等多重视角,热烈地讨论了多样化“地方”背后的同一性,以及中国何时、如何成为民族国家等问题。这些多元性非但不会妨碍我们理解“中国”,而且是理解的前提和开端。
简介:"自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不过,"私法自治"这一概念在古希腊却并不为人所知。在希腊的国家和法哲学中,个人并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整个共同体、整个城邦的利益而存在的。个人的使命即为集体服务。在罗马,家父的自治权力与自由奠定了罗马国家与法律制度的基础。中世纪时,神的意志被认为是尘世法律的基础,自治这个概念并不为人知晓,或者仅被做狭义的解读。私法自治在近代的复兴始于对人的尊严的认可。这种人文主义的思想被格劳修斯(Grotius)运用到了法学领域,并创立了现代自然法理论。康德则将意志的自治进一步发展,并将其作为自己整个哲学体系中结构性的原则。其后,萨维尼(Savigny)将私法自治视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自由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公民"成为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标准像"。私法自治并不仅仅是一项私法中的基本原则,更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的理念要求国家法通过确立辅助原则对其作出呼应。国家是为公民的利益、而非公民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存在的。在对现代宪政国家的"合法化论证"中可以找到辅助原则的依据。国家辅助既是国家的任务,又为国家职能的发挥设立了界限。在基本权利的框架内,个人的行为优先于国家的行为,社会的自我规制优先于法律。私法自治这一理念在东亚的法律、社会结构及宪法中能否得以实现?在何种程度上得以实现?这些都是东亚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