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4年我国对财税管理体制作出了重大改革,推行了分税制。合理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相应建立了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制,分设了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税制的实施,使地方税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保证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基本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标志着我国地方税收体制建设迈出了开天辟地的第一步。然而,分税制的实施离规范化目标仍有较大距离,其理论尚需进一步研究,其实践尚需进一步改进。由于地方税收体系是一种集地方税税种、地方税归属、地方税征管为一体的以地方政府为主体进行运作的税收体系,这在国外发达的分税制国家已成为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有地方税而地方税收体系尚不健全,因此,从改革和发展两方面看,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不仅关系到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关系到地方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简介:地方税制的不完善导致地方的事权与财权不对等。实行分税制后,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地方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地方政府行使调节职能的主要手段。地方政府的事权较以前扩大了,但作为地方财政支柱的地方税却存在调节经济力度弱、收入规模小、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以及征管成本高等诸多弊端,地方税目前的状况难以满足地方政府实现和履行社会经济职能的客观需要。为满足地方政府实现和履行社会经济职能的客观需要。为满足地方财力需要,地方政府或运用变通手段,挤占中央收入弥补地方财力不足;或采取开征各种基金、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方式来补充财政支出的缺口,造成中央收入税基受到侵蚀,正常的分配关系被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