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近年以来,国内社会发展迅速、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其中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也极大地促进了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同时也使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得到了众多的便利。然而,在快速发展趋势和背景之下,新生的隐患也众多,消防安全隐患就是其中之一,针对于此,国内的新消防法应运而生,其主要目标就在于应对新时期的诸多消防安全隐患。然而,在新消防法逐渐施行和落实的过程中,在实际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仍旧存在着众多挑战,包含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者的综合素养提出更高要求等等,而消防监督执法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容易导致之多的消防安全隐患得不到应对。因此,在本文中就将针对新消防法施行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进行系统研究和分析。
简介:编辑同志: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也只是对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作了界定。请问:对于新刑法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现在又提起再审的案件,在再审时应该适用修订前的刑法还是现行刑法?在诉讼程序上是适用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还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杨云玲杨云玲同志:修订后的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刑法的溯及力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同时明确新刑法施行前的已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新刑法规定其施行前生效判决的效力,是为了维护法院刑事判决的稳定和严肃,维护法律的权威。我们理解,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判决已生效的案件不能因为新刑法与旧刑法有不同规定而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变,即不能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对新刑法施行前判决已生效的案件提起再审;二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新刑法施行前判决已生效的案件,应当适应修订前的刑法。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适...
简介:近代中国以来,中国人民为了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1919年五四运动开启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新篇章。从那时到现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前后大体经历了三个30年,从中可以得出三个历史性结论。从1919年到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