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房屋征收作为城市发展与改造的重要手段,既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措施,也常常引发公众的广泛关注与争议。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公信力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公信力不仅影响政策的实施效果,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在房屋征收中普遍存在信息不透明、补偿机制不合理以及公众参与度低等问题,导致了信任危机的加剧。许多公众在面对征收时,由于缺乏获得信息的渠道,不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与实施细则,不免产生不满和焦虑;而补偿标准的不透明和不公正,则进一步加大了群众的疑虑。 因此,提升政府公信力的策略显得非常必要。政府在房屋征收中应树立服务意识,以诚实守信、透明高效的工作方式重建公众信任,从而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政府不仅能够优化房屋征收的实施效果,更能在公众心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增强社会的凝聚力。
简介:《征收条例》区分了政府征收行为和商业行为,从而排除了对商业行为的调整。《征收条例》下,政府征收仍然适用责任规则。本文在法经济学的视角下对不同产权保护规则下达成交易的交易金额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产权规则下达成交易的交易金额普遍比责任规则下的交易金额高:责任规则下当双方不能达成交易时,夺取者是否强制交易取决于诉讼成本和法院判决的赔偿金:责任规则下较低的交易金额使得地方政府有过度行使征收征用权的风险等。此外,本文通过最新的案例分析,描绘出地方政府在现实中滥用责任规则下的征收权的现状,并深入分析其激励和约束条件,从而为有效规范政府征收权的行使提供可能的政策方向。
简介: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建设统一的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为了了解目前政府部门征地信息透明程度,掌握政府征地信息公告执行程度,并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供针对性政策建议。以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征收公告办法》为研究基础和调查框架,搜集并评价410个县级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示的"土地征收公告"。发现总体状况不容乐观:网站信息公告栏目路径较为清晰,"土地征收公告"文件标题比较精确,土地征收前置程序信息相对齐全,被征收土地的土地属性特征比较模糊,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补偿途径不够明确,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缺失较多。
简介:本案最高法院裁定一方面认为本案在诉讼类型上不是单纯的撤销之诉,而是义务之诉,法院不应该就违法的补偿决定“一撤了之”,而应当直接宣布行政机关的给付义务.另一方面,却又以诉讼经济为由,不但没有再审自判,也没有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而是做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笔者对最高法院的结论和理由都难以苟同.本文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采用大陆法系意义上的诉讼类型制度,而是让法院根据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选择最适当的判决类型,进行裁判.本案的中心问题不是诉讼类型的问题,而是应当适用何种判决类型的问题.本案中,原告的请求权,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具体而明确的,不存在行政机关的裁量或者判断余地.最适合本案的判决类型应该是给付判决,而不是履行职责判决.裁判时机已然成熟,最高法院应该再审自判,或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进一步查清事实关系,而不应该驳回再审申请.这才是有利于“减少循环诉讼、实质解决纠纷”的结论.
简介:摘要土地乃民生之本,孕育着人类生命和财富。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设用地大量增加,政府需要实施的土地征收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同时直接影响到社会的进步和稳定。本文通过对土地制度改革与征收程序调整的研究,提出既确保土地征收顺利推进,又使农民的长远利益得到保障,避免因征收造成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