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植入式广告作为一种新颖的营销方式,近年得以快速发展。植入式广告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广告,这使得植入式广告的隐蔽性和广告规制所要求的广告可识别性之间存在冲突。如果不将植入式广告纳入到广告规制法律体系中,会对消费者权益、媒体以及现行广告规制体系等都构成极大的损害。但是,过于严厉的规制方式则会扼杀植入式广告的价值。因此,对于植入式广告的规制需要针对其隐蔽性特点而在规制方式上有所变化:一方面,根据植入式广告可能的危害程度进行区分,以类型化的方式予以规制;另一方面,通过对广告披露的方式、程度进行相应的规定,健全广告信息披露制度,从而抑制植入式广告的负面效果。
简介:摘要植入式广告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联系,是广告在更加丰富的多媒体时代所进行的自我选择,它将与传统广告一起,为广告业的发展迎来又一个春天。植入式广告的传播范围很广,影视、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综艺节目等都是其传播的优质途径。植入式广告有普通广告无法比拟的强大优势,也存在着弱点与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