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诉讼视野中看守所的权力和义务可以归结为法治中国视野下平衡各方诉讼参与者利益的客观义务。看守所客观义务的法理基础是其行政管理的准中立属性和司法机构之间相互州约的基本原则。兼具追求公正价值和人权保障价值的看守所客观义务由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构成。看守所客观义务的实现方式是:在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辩护人及代理人伪证罪的诉讼中客观中立提交证据并为诉讼主体依法取证创造条件,督促诉讼主体在看守所中依法履行职责,适度公开看守所的行政管理活动。推动看守所履行客观义务的措施是建构看守所履行客观义务的文化模式、设置看守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异地管辖的诉讼制度、确定看守所不履行客观义务的法律责任。
简介: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创新具有信息大数据、业务交叉性和服务普惠性等典型特征,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支持下,能够有效实现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从监管理念的视角观察,互联网金融创新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但偏重风险控制、实现金融秩序稳定和安全的机构监管模式无法进行针对性的监管。故有必要审视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在理念和价值方面的矛盾与冲突,从协调效率与公平、风险与安全价值出发,建构一种耦合监管机制,在实现"一行三会"对互联网金融的协调监管基础上,构建针对其典型特征的功能监管机制,形成系统性风险控制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二元结构",在鼓励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效率的同时,实现风险控制和信用监管。
简介:近年来,学校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在校学生人身利益受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尽管有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理论的研究近年已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我国现行的侵权法体系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并结合相应的单行法规及司法解释而形成起来的,其本身就是不完善的,而与此有关的单行法也并没有对此进行系统的规定,从而导致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时常常感到困惑,各地司法部门在审理相类似案件时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及适用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其审判结果也就大相径庭。类似现象,损害了法律一致性、规则确定性原则的同时,必将加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数量的压力。建立案例约束制度,是增强法律可预测性的现实选择。
简介:环境权在环境法领域的相关研究中曾备受关注,但并未形成具有合理内涵与说服力的理论体系。民法领域将环境权作为一个后起的概念,重点在于以人格权为切入体现民法对环境问题的兼容,其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权利边界的相对性与不确定性是制约环境权理论发展的主要瓶颈因素,为解决该问题,应将容忍义务作为与环境权对应的义务范畴,并对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容忍义务进行形式上的扩张与实质上的限缩。对容忍义务形式上的扩张,主要表现为容忍义务的主体扩展与价值转型,使其在适用范围上与环境权相匹配。对容忍义务实质上的限缩,主要是指将确定容忍义务限度的依据由发生物质性损害收缩至对精神层面环境审美诉求形成明确影响,并以此作为环境权权利边界的基本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