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注目的成绩,其中《民法通则》的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除《民法通则》外,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还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国务院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发布了或批准发布了许多有关民事的或具有民事内容的条例或实施细则。因此说,在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以民事单行法及大量的民事法规、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民事立法体系。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些众多的规定往往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缺乏整体规划和长远设
简介:民法依其本质属性明显地区别于行政法,但因市场经济先天地带有弱点,如其自身无法阻止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政法适当介入,与民法衔接和配合势所必然,中国民法尤其如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物权变动与行政主管机关及其行为密切相关,但其中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确权,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不是行政合同,而是民商合同。建造建筑物需要行政法规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十分必要,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则取决于政府是否继续允许期房预售。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等合同,至少在目前还看不出不需要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某些合同的生效以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为法定特别要件,应予坚持。
简介:中国《民法典》编纂能否成就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伟大法典,可能并不仅仅取决于或者主要不取决于编纂模式或者技术,而取决于该法典内容之思想深刻性与现实有效性.为达致上述要求,《民法典》编纂应立基于中国传统、生活及其未来发展.就此而言,习惯法问题对《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具有关键性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澄清问题有助于解决问题,《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意蕴可适切地表述为“民事习惯法典化”又可展开为五个子问题:观念基础问题、具体路径问题、法源地位问题、要素构成问题、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但该问题之有效解决,还须依赖最终汇聚于民法学术路径的多方智识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