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宗教的社会作用历来具有两重性,这就要求我们应当科学认识宗教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和心理根源,以历史的眼光、辩证的思维正确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的积极因素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独特作用。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重大意义,从宗教工作的思想理论、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机制等方面着手,努力开辟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发展的新境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从国外内环境新变化、新趋势出发认真探索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新思维、新方式,充分挖掘宗教内在的积极功能,努力提高宗教工作水平。
简介:一、“无为”的内涵“无为”是顺应“道”的,“道”是天地万物的本源,“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是宇宙万物的根本规律,“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是自然无为的,“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老子提出“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因此,“无为”即不着人为,自然化生的意思。天地万物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人类不能无视这些规律而故作妄为;万物各有其自身的本性,人类亦不能违逆它们各自的特殊本性,不能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任意改变这种本性,顺应自然才能让万物自由自在地生长,发挥各自的优势、长处和特点,达到“无不为”的效果。
简介:当代中国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强调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和谐发展。就和谐社会的本质而言,其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便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法治国家的过程。本文浅谈了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关键词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我们给予和谐社会的概念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就和谐社会的本质而言,其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便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法治国家的过程。其中法治就是社会主义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和重大保障。法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主导方式。所谓法治是指国家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强调法律要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依法办事。而其精神应与社会和谐的目的相一致,法治精神是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秩序、人权以及权利义务的对等,也就是法治精神的核心有着强烈的和谐因素的,它本身就有和谐之意。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内涵如下把民主和与法治相统一;把坚持党的领导,发展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相统一;确认法律只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确认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佳选择。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和谐是人类一直在追求的理想状态,社会由野蛮过渡到高度的。文明意味着法治的高度完善,也说明社会不和谐和因素不断地减少。我国中共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意见的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纲领性的作用。和谐社会是事物之间平等相处、协调发展、和平有序地稳定、持续的一种理想社会状态,它包含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通过法律法规来消除社会中不和谐的因素。从而实现社会管理有序,人与人相互尊重,各阶层合作互助、团结友爱的平等社会。因此,和谐社会必须具备以下特征首先,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是生机勃勃、持续发展的社会。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产权明晰,社会利益分配合理的社会。再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最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有着共同点的。法治精神所追求的目的与和谐社会所形成的目的是一致的,两者互为基础,互为保障。一方面,从社会主义法制的角度来说。其实现以和谐社会为基础。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要求,对法制建设的意义十分重大。第一,社会主义民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有着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第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对法治的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社会公平正义必定促进法制建设的发展。第三,诚信友爱的人际关系为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尤其在生产社会化、人际关系依赖程度日益提高的今天,离开诚信友爱,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合作和互动,整个社会就无法维系,法治也就无从开展了。第四,主体的活力、创造力的发挥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动力。社会的进步源于每一个主体的创造力的发挥,自由是发挥创造力的基本条件。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对主体行为的自由的保护。自由是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必将推动法治的发展。第五,社会的安定和秩序为法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秩序是社会的基础价值之一,任何社会都需要安定和秩序,没有安定和秩序,社会共同体就无法存在,更无法正常运转。第六,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推动法治的发展。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了制度的支持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义务。另一方面,良好法治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社会和谐是一种社会状态,并非是一种治理手段。要使社会实现和谐的状态,必须借助一定方式。实践证明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导方式。法学家塞尔苏斯曾这样说过“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公正之术”,这充分说明法与正义是不可分的,和谐的社会必须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因此,法治是和谐社会构成的前提条件。同时,法治也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保障。和谐社会不是没有问题和矛盾的社会,而是有了问题和矛盾能够得公平合理的解决,拥有化解矛盾冲突机制的社会。它的建立需要具有解决纠纷和维护正义功能的法律来保障。法律在维护正义的过程中,实质是就是倡导人们恪守社会正义、诚实信用、遵纪守法、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各社会相处的过程。因此在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征程上,法的作用不可小视。法治状况直接反映社会和谐的程度。法治与社会和谐是互为辩证统一的,它们都是为了能够实现社会的在同平等和公平正义,当法治的价值——人权、秩序、正义、效益得以实现时说明社会的和谐基本形成。相反,社会不和谐因素的不断增加,说明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并未有实现法治的最终目的。法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指导或引导的作用。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或标准得以反映,建立良好的法制至关重要,也就是说对和谐社会这样的状态,用法律的方式既定一来并通过既定的方式来促进社会的和谐。构建和谐的方式必须是在结合和谐社会的内容和要求,经过国家的立法机关既定的。当和谐的因素不断增加,这就说明需要修改现有的法律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当国家在构建成和谐社会,无从下手时,可按照既定的法律引导社会和谐的构建,法治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社会和谐的方方面面。综上所述,法治是人类文明的结晶,而我国的法律更是极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导方式,法治在于实现着它自己的价值公平、正义、秩序与自由。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加强法治建设才是长治久安的可靠保障,实现社会的和谐才有可能。参考文献1沈赵.法与和谐社会J.法制与社会.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