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笔者调查发现,目前一些地方对待财政平衡的态度,不是在如何抓收入、压支出、促管理上下功夫,而是在如何搞假平衡上动脑筋,钻空子,手段颇多。 其一是收入“注水”。方法之一是将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自筹、统筹资金以税款名义缴入国库。一些征收机关在半年或全年税收任务肯定完不成的情况下,从财政、农经等部门借入资金变通缴库。方法之二是“寅吃卯粮”。一些征收机关为完成全年任务,预征以后年度尚未实现的税收或向企业“借税”入库。方法之三是“翻空心跟斗”,即对一些停产半停产企业所欠的税款采用“空转”的方式,入库后再通过其他渠道返还给企业。方法之四是“挖、吸、买”税。一些地方政府狭隘地从本地利益出发
简介:时间:1997年1月15日、16日。地点:东单大街。国泰平价外贸服装店大门左右的“购物百元赠卡”、’‘您将永远优惠”的条幅格外引人注目。这天,东城工商局检查人员来到店内:“请将发放给消费者的优惠卡拿出来看看。”“早说发完没有了。”经理说。“没有优惠卡,那你们店内、店门为什么还继续悬挂赠卡条幅?”“忙,没来得及拿下来。”“你们什么时候开始营业的?”“十一前后试营业,圣诞节前正式开业。”这下漏了底。原来这个经理前边说的是托辞,所谓“优惠卡”早已于虚乌有,于是,检查人员责令商店将误导消费者的横幅摘下来。在检查中检查人员还发现,这个外面贴着“平价外贸服装店”标志的店,所经销的绝非外贸服装。许多商品是从
简介: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和案外人利益的保护除了法院的内部监督外,也需要来自人民检察院的外部监督。虽然民事检察监督的公权监督性质决定其监督的范围主要为法院生效的裁判和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但从功能上,其并不只是权力监督一项功能,客观上也具有司法救济、恢复受损诉讼秩序等间接性、补充性功能。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在于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危害性和规制虚假诉讼的现实不足。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当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且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一般应依申请监督,只要虚假诉讼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没有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无须启动监督程序,如果虚假诉讼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抗诉的"刚性"和检察建议的"柔性",并适当适用实践中的其他有效监督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制度合力。在监督手段上,要充分、正确行使调查核实权,保证监督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