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引入行政协议并将行政主体违约的行政协议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未对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的解决途径作出规定。立法上的空白造成法律适用存在困难,面对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的救济主要有民事诉讼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和申请法院非诉执行三种解决路径,三种解决机制各有利弊,实践中争议不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决,通过赋予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作为救济途径。这一救济模式顺应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与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一脉相承,相较其他的救济模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简介:摘要行政救济,是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现代行政法治要求“有权利必有救济”、“有侵害必有保护”。行政救济在解决因行政程序违法而产生的行政争议中,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功能。目前我国在理论上对行政程序违法的责任机制缺乏深入探讨,在立法上缺乏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追究缺乏力度。而且,由于国家法律在规制行政程序违法方面缺少完善的行政程序立法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以及完善的救济体系,使得行政主体在违反法定行政程序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后,违法的行政行为得不到相应的处罚,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不到应得到的行使和救济。所以,不断地发展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救济的理念,完善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救济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文章拟从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救济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对行政程序违法的表现形式,“法”的范围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进行分析,然后根据我国目前行政救济的立法现状,从而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救济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