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政府职能定位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建立一系列行政评价机制,完善参与型行政,是实现公共利益这一行政活动的最高目的的基本保障。在行政评价和参与型行政方面,发达国家已有诸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值得正在引进行政评价机制的中国予以关注和借鉴。确立解消信息非对称性的信息公开、信息发送机制,是实现参与型行政评价的前提条件。政府应当在履行公开信息和说明责任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市民参与行政评价进行技术支援,提高相关主体的“掌舵”技能,支援相关主体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要赋予行政评价更进一步巩固的地位,使其成为具有实效的制度,行政评价的法制化是首选的途径。
简介:司法审查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项重要原则,是WTO规则具有权威的重要保障机制。加入WTO以后,其司法审查机制的运作对我国的政府工作实现行政法治提出相当高的要求,也是强有力的推动。我国的警务公开和我国其他政府工作一样,应当以适应WTO司法审查机制为契机,充分利用并拓展我国传统的行政诉讼领域:一是把宪法诉讼纳入行政诉讼并且贯彻司法积极主义原则;二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三是把违反警务公开法律的抽象警务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四是把侵害警务公开权利造成损失的列入国家赔偿制度的范畴,允许权利人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此基础上,加大警务公开救济制度的建设力度,全面建立警务公开制度,推进现代警务和警务法治建设。
简介:由于服务型政府的不断建设与发展,行政管理活动中充斥着大量的行政事实行为,公民合法、正当的权益势必受到行政事实行为的侵犯和影响.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以确认违法的手段予以救济的观点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存在矛盾,但是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一方面,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法律行为的程序性行为或者实施行为,可以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确认等判决间接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法》已经规定对于暴力侵权行为可给予相应的救济,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将行政确认之诉与赔偿之诉相衔接.在目前的立法状态下,适用确认判决救济行政事实行为应在必要的限度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