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提名制度包括预提名和提名程序。预提名程序涉及到预提名主体、预提名门槛和预提名人数等内容。在提名程序中,提名主体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人数以2至3名为宜。根据班扎夫权力指数,基于亲建制派思路,以“50%”的比例值来构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门槛为宜。
简介:双普选是未来香港政制发展的核心问题,近期,围绕着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之争议又是这一核心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立足于香港行政长官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了香港回归以来香港行政长官选举制度发展的重大变化及内在原因。在此基础上,梳理了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实施以来的争议,重点探讨了普选的国际标准问题、提名委员会提名方式以及门槛及改革方案。文章指出:香港选举在性质上是单一制国家的地方选举,其选举制度的发展要依据《香港基本法》及全国人大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8·31决定",遵循循序渐进、均衡参与的原则,不存在具有国际标准的普选制度;香港行政长官的候选人应当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依照一定程序产生,其前提条件是候选人必须满足"爱国爱港"者的要求,中央对香港行政长官具有实质任命权。
简介:摘要:清朝以“冲繁疲难”的衡量体系规定地方行政单位的等级,并据此为标准拣选任职官员。清代内蒙古的地方行政单位主要包括府、州、厅、县四种。行政长官主要是知府、同知、通判、知州、知县,由于清代内蒙古地方行政单位的等级大都在中缺及以上,所以就要求采用慎重态度选拔对应官员。清代内蒙古地方官员的铨选带有时代特征和民族特征,做到了既能熟知民族问题,又符合中央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