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在考察规约隐涵、一般性会话隐涵等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语句的非真值条件意义的再处理设想,即缩小“隐涵”范畴,扩展“语义预设”范畴。具体言之:解散隐涵集合体,只保留特殊会话隐涵,即“隐涵”等于“特殊会话隐涵”;取消“规约隐涵”概念,把它归入语义预设(强规约隐涵归入典型语义预设,弱规约隐涵归入非典型语义预设);取消“一般性会话隐涵”概念,把它归入非典型语义预设。“预设”概念的外延扩展后,其分类系统则为:预设分为语义预设与语用预设;语义预设再分为典型语义预设与非典型语义预设;语用预设再分为命题内容条件语用预设、预备性条件语用预设、真诚性条件语用预设和实质性条件语用预设。
简介:长期以来,中国学者对立法规划的性质、效力以及制定主体等基本问题,并没有形成共识。从建国到改革开放之初的立法成就都不是靠规划取得的,实践中立法规划并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立法规划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以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都不甚相符。立法规划应当被视为一种立法建议,不应具有指令性作用。立法机关不适宜制定立法规划,应当将立法规划的编制权交给立法提案主体,或者由立法机关的工作机构调研协调后提出一揽子立法建议,交给立法提案主体,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保证提案与审议之间的必要衔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立法规划的规定是否适当,值得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