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按照行为效果、规范逻辑、规范目的,民法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许可性规范以及宣示性规范。对强行性规范的分析,需要结合强行性规范所具有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内容进行综合探讨。依据该种标准,文章将该规范分为指导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效力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可以分为补充性任意规范与解释性任意性规范,法国的补充性规范等同于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许可性规范是许可行为人从事某行为的规范。许可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不同,因在许可的范围之外,是法律所禁止的内容。宣示性规范,是并不具有明确的命令模式与行为效果的规范,该种规范是其他规范乃至民法体系建立的基础。该种规范经常以不完全法条的形式出现。
简介:根据违法性标准,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应分为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虚假的构成要件要素。整体评价要素属于虚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就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而言,"外行人的平行评价"公式降低了故意的认识要求,有类推评价之嫌;相反,借助中间概念,因循涵摄过程可以鉴别真正的构成要件错误与不重要的涵摄错误。就空白要素而言,若其功能是补充构成要件要素,则其错误是构成要件错误;若其功能是补充说明违法性,则其错误是涵摄错误或违法性错误。其中,行政违法性认识与刑事的实质违法性(社会危害性)认识具有同质关系,与刑事的形式违法性(被刑法禁止性)认识具有条件关系,而构成要件故意的认识内容是能体现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事实,既不包括社会危害性本身,也不包括被刑法禁止性。
简介:<正>一、公司法律规范适用类型化思维的合理性从公司发展史看,公司组织形式呈现出多样性态势。公司法的首要功能是为商事企业提供公司这样的组织形式,通过塑造普遍适用与方便使用的公司形式,公司法帮助企业家轻松自如地借助公司组织媒介开展交易活动,从而降低商事活动的交易成本。①公司法这一调整功能的实现有一个从经济世界向法律世界转变的过程,这一过程有赖于运用法律世界所包含的概念和范畴去描述我们所面对的经济世界,在这一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便是公司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在法学和法律实践中,重要的不是逻辑,而是通过规范实现法的意义和目的。借助法律规范实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江苏省综合医院和精神病专科医院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结果同质化状况。方法2016年11月至12月,选取在江苏省3所综合医院、4所精神病专科医院的精神科进行规范化培训的106名住院医师(以下简称住培生)为研究对象。采用问卷调查住培生的科研能力、健康和心理,并对住培生进行考核,调查其精神科知识、通科知识、临床基本技能、人文素质。结果综合医院和精神病专科医院精神科住培生的临床能力,包括精神科知识[(77.8±10.7)分比(72.6±11.0)分]、通科知识[(72.1±10.5)分比(62.2±11.5)分]、临床基本技能[(79.2±5.1)分比(74.0±7.4)分],人文素质[(86.7±8.3)分比(90.2±5.2)分]比较,其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均P<0.05)。结论通过培训,综合医院精神科住培生的临床能力优于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住培生,而人文素质相反。不同类型医院精神科住培生的住培结果同质化有待于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