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中一个引人瞩目之处就是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应当诚实信用地实施民事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将人们的道德规范植入法律规范中,以提升法律规范的要求。正因为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要求,且诉讼主体的行为又是多种多样的,所以难以在民事诉讼中将其完全加以具体化、制度化,而只能作为一种抽象的原则加以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本身所具有的“非规范性、模糊性、衡平性、强行性、强制性、补充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在适用上存在相当程度的困难。
简介:摘要私自录音证据以其取得的便利性被当事人广泛采用,成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证据。相较于当事人对私自录音证据的热衷,司法实践中却只有很少部分的相关录音证据被法官采信。究其原因,还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对于录音证据规定笼统模糊,造成不同法官对私自录音证据的证据能力采取了不同看法。面对私自录音证据在审查和认证时存在的争议和分歧,不但影响了私自录音证据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从私自录音证据的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理论层面进行讨论,并结合司法实践,以对民事诉讼中私自录音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研究。
简介:学界一般认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仍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违法行政行为,对其适用的判决方式多为履行判决。但是,对近年来有关行政诉讼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法官将于行政主体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也认定为拖延履行行为,并且容易将拖延履行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混同,此外,此类行为还易被程序违法审查标准吸收。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源于对拖延履行涵义的界定不明,从而导致立法对拖延履行的规定前后矛盾,行政审判对此也未形成统一认定标准。在此背景下,拖延履行的本质属性亟待澄清。拖延履行不是行政不作为行为,而是程序违法的行政作为行为,且属于程序轻微违法情形。若不存在其他违法事项,法官只需审查违法行政行为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即可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简介:摘要:随着近几年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我们的衣食住行都变得越来越便利,但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科技就如同是一把双刃剑,当我们在享受它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应注意到它给违法犯罪提供了新的契机。在此社会发展背景下,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法定证据逐步迈进了司法的殿堂。但由于我国较其他国家较晚适用电子数据证据,所以存在发展不够完善,法律规定少,不能形成统一的标准,权威性不高等问题。笔者认为想要充分运用电子数据证据提高司法效率,首当其冲的应该完善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方法和规定。本文主要对刑事司法活动中电子数据的取证进行深入的研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解决方案,希望能对司法实务界有些许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