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论合同履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②不可能履行理论(工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认为预期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表明预期违约方不可能履行原合同义务,预期违约的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简介:根本违约责任与补救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本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补救方法,如果某种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反合同,笔者认为根本违约责任或补救方法主要可采取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等三种
简介:<正>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理论沿袭苏联民法的观点,认为违约金既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又是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我国《经济合同法》及随后颁布的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合同条例按照这一理论确立了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并
简介:<正>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中有关先期毁约的制度,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中有关合同履行的抗辩制度。不安抗辩制度与预期违约理论对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都有着重大影响。由于它们在我国各类合同实践中都客观存在,因而在我国合同法中加以借鉴是必要的。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立法预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中特有的概念。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届,将合同违约分为预期
简介:随着我国的施行,新的违约金制度开始运行.违约金制度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还是属于债的担保方式;违约金是否为独立于赔偿金之外的违约责任形式;违约金具有赔偿性还是惩罚性.本文就这三个方面对我国现行违约金制度进行解析.
简介: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法律在合同订立阶段设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在履行阶段设立了违约责任,以此达到规制当事人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目的。但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开始前如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利,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这两种不同的制度应运而生。
简介:预期违约制度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笔者就预期违约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对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的相关制度进行辨析,以利于对《合同法》的深入理解和学习。
简介:贵阳市住房体制改革1999年初在全省率先启动,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城镇居民住房分配货币化,使住房全面进入市场,这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商品市场,活跃房地产市场,带动相关产业的经济发展,推动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
简介:
简介:本文阐述了我国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认为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符合可预见性规则的以及民法基本原则的客观要求。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有三个构成要件,分别是违约行为、严重的精神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严重的精神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要具备这三个要件,即可认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简介:【摘要】效率违约制度的合理性及我国引入该项制度的可行性的争论由来已久,我国司法解释《买卖合同解释》表明了我国引入效率违约制度的迫切需求,但《民法典》仍然延续现行合同法的规定。本文试图立足于《买卖合同解释》,深入研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违约救济的具体制度,以求对我国引入效率违约制度提出合理的建议。
简介:来源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现已成为国际贸易当中的重要规则,它能够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带来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引进,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由此指出了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多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简介:预期违约理论与不安抗辩制度是分属于英美系和大陆法系合同的不同制度范畴。它们以各自独有的功能模式在所属的不同法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新施行的《合同法》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首次将两者囊括于一部法典中。因此,揭示它们的不同特点,协调其在适用范围上的交叉,并理顺相关法律的适用步骤,便显得尤为必要。本文通过对两者的比较研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简介:所谓预期违约(Am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又译为先期违约,是首先在英美法上确立的一种合同违约理论,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界满为界,将合同违约分为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其含义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具有经济上的被鼓励性和法律上的允许性,
简介:关于完善违约金制度的几点思考焦富民我国现行调整、规范违约金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
简介:2000年3月3日原告李庆将自有的营业楼租赁给被告王雨从事服装经营,租期四年,从2000年3月3日起到2004年3月2日。年租金16万,一年分两次交纳,第一次租金于3月3日交纳10万元,同年9月3日再交6万元。合同签定后,被告即开始经营,并先后于3月3日和9月3日向原告交纳租金10万元、6万元。2000年年底被告因经营不好,曾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租金,但未能
简介: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条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但与英美法不同的是,它规定的明示预斯违约在适用范围上包括两个方面,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不仅造成了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困难,而且还使预期违约和该法同时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产生了混乱。
简介:建约责任和侵权现任竟合时,受害人应具有选择权,这样就解决了长期法管和律师工作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加强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我国《合同法》的创新。适用本条时,必须符合建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竟合的成立。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
试论根本违约制度
关于违约金制度的探讨
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
我国现行违约金制度解析
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比较研究
预期违约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辨析
重视购房消费投诉 建立防范违约制度
对中国违约金制度的探讨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商事合同视角下效率违约制度研究
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理论与不安抗辩制度之比较
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价值与经济分析
关于完善违约金制度的几点思考
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
论< >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
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制度
对新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几点看法
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