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身处海外,虽然在香港的大学中文系承乏“杜甫诗”一科教席,但八十年代中期以前,由于种种原因,不曾跟国内诸硕学名家接触。《杜甫研究学刊》当时是能够断断续续看到的,觉得杜诗研究者有一个研究成果发表的园地,有助于杜甫作品整体研究水平的提升;而且所见文章,不少实在写得很好,对自己的讲课和探研,帮助很大。多年教学、参阅和思索,心中也颇积聚了一些看法。八七年冬,终于就其中一些意见,写成《吴体原于民歌说新议》一文,用邝光希的笔名,投寄给《学刊》。我远在香港,藉藉无闻,而且意见不一定有值得注意的地方,原也不指望文章能被采用。然而《学刊》不弃,文章在一九八八年第二期刊载了;这是我跟《学刊》联系的开始。
简介:任期制是官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定期任用制度,有助于政府对官员政绩的考核与评定,从而加强中央对各级官员的管理。在封建社会,地方官任期的长短不仅影响到吏治的得失,而且关系到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能否加强。中国古代地方官的定期移任制度是不断变化,逐步完备的。在宋代由于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特别是随着以资格用人和磨勘转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官员任期问题备受重视。但是在当时冗官问题突出存在的客观影响下,宋代县级行政长官的任期制产生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本文试就宋代县级长官的设置及任期制的发展变化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作简要论述。 一、知县、县令的设置宋代县的长官称“知县”或“县令”,诸县事务以京朝官或武臣幕职领①,宋初称“判县事”,后改为“知县”或“县令”②。宋初制度规定,凡是户口多、地理位置重要、地域广的地区,一般都有朝官担任,称“知县事”,简称“知县”。边远地区的小县一般由选人担任,称“县令”,但后来添用京官或试衔幕职及三班使臣领县者也称“知县事”,还有军使兼“知县”者③。简言之,以京朝官领县称“知县”,以选入领县称“县令”④。 二、宋以前地方官的任期及宋代县级长官的任期 宋代以前,封建中央政权已对地方官员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