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为不同于举止,行为在语义上便是有意目的。规范只能通过行为而得到遵守,却不一定需要由行为来违反。结果不法和未遂不法属于归属的对象,而将结果不法认定为可罚、有责的义务违反而加以责难,则涉及归属的标准。对可罚的错误举止的负责性,称为罪责。规范分为举止规范和制裁规范,前者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举止规范的效力。刑罚是对违反规范的交谈性回应,它表明规范应不受侵犯地继续有效。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身体和认识能力)却未实施其若具有避免构成要件实现的意图时所应为的行为时,则成互义务违反;而犯罪人未在行为层面上形成自己原本能够形成和落实的避免构成要件的意图,则应受责难。与此对应,归属的两个基本条件是行为能力和动机能力。犯罪意味着犯罪人有相应能力却没有合乎规范地行为,亦即违反义务且有责地未以其行为遵守某一规范,这不同于传统上那种认为犯罪是犯罪人违法且有责地行为的见解。
简介:学界有关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学派之争主要表现为平面体系与阶层体系之争。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次序不代表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性。不影响评价结果。根据逻辑推演模式不同,犯罪构成论体系分为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前者在逻辑推演上表现为由总到分,犯罪是支命题。后者在逻辑推演上表现为由分到总,犯罪是联言命题。德日等国与我国通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分别属于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不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具有不同的优缺点。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基本逻辑构造是,通过对犯罪观念形象分别进行事实限制与价值“褪色”,推演犯罪成立: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基本逻辑构造是,通过对行为分别进行事实概括与价值“着色”,推演犯罪成立。
简介:《孟子》论性,唯“天下之言性也,则故而已矣,故者以利为本”章最为难解。考该章“性、故、则、利、凿、致”六字尤其是三见之“故”字及孟子的论证理路或修辞,可知该章是言性崇本之意并扬性善、顺性说。“故”字初义从“欠、古”二符出,有人为、过去两基本义,后义又衍生出原本、本初义。“则故”之则、故二字各与“惟尧则之”、“夷子二本故也”之则、故用法同,“本、故”字义同而联构的“本故”一词又义同《荀子》“将皆失丧其性故也”之“性故”。刘宝楠以“性”解“故”,杨惊以“本性”释“性故”,又以“本”释“故”,此用法亦见《中论》“丧其故性”及《庄子》“始乎故,长乎性”等。孟子持性善论,其“天下之言性也”章强调就本性而言性:言本性则当利本性,就人言之则当顺人之善性而为,“则故—求其故”并称即皆求其原、效其本;“则故一求其故”而循本顺性则若治水之“行其所无事”.反之则是穿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