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行为理论是《民法总则》的核心内容,法律行为规范体系的完善也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主要任务之一。文章结合法律行为理论,对于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规范体系进行了较为详细述评。认为我国《民法总则》在法律行为的定义、基本价值理念、意思表示之实施与生效、法律行为之效力体系等诸多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也指出我国《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之规范体系尚需进一步斟酌与完善的地方,主要包括法律行为之术语的选择、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完善、单独虚伪表示之增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意思表示之效力的细化、法律行为之效力体系进一步优化等方面。最后提出了具体完善的方案,以期对未来《民法典》分则编的制定及总则编的再完善有所帮助。
简介:摘要笔者结合多年教育实践经验,就如何运用情感心理学原理来激发和促进学生对行为规范教育的认同和接受度、增强学生的内心感受和情感体验、切实提高行为规范教育的实效性等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探讨。
简介:摘要小学生良好的行为规范养成是学校教育要达成的基础目标之一,亦是儿童心理健康的具体体现。儿童行为规范教育的核心问题是学生对行为规范教育的理解和认同,以及对行为规范要求的内化和自律。笔者结合多年教育实践经验,就如何运用情感心理学原理来激发和促进学生对行为规范教育的认同和接受度、增强学生的内心感受和情感体验、切实提高行为规范教育的实效性等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探讨。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53条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导致这三种无效原因的关系出现混乱。实际上,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之情形应包含于“违背善良风俗”之范畴内。从比较法上看,也无法找到单列恶意串通为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做法。基于此,我国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采用限缩原则解释“恶意串通”和“虚假意思表示”,扩大“善良风俗”之适用范围,使“违背公序良俗”成为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一般条款”。当三种无效原因“竞合”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同时,该三条规范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及第6条之规定出现法条竞合时,也应做技术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