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草案》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建议】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理由】检察建议和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不应规定于原则性条文中,而应规定于细则中。1.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范围过宽,诉讼不仅是法院的活动也是当事人的活动,检察院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的权限不能超过当事人的权限。在程序设置上,能够监督法院的只有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声明不服,而不服的只能是法院的判决、裁定。所以拟将民事审判活动改为民事裁判。2.监督的具体方式不适合在原则性规定中出现。可以放在再审程序中。结论:监督对象为法院,不宜用民事诉讼;应当为事后监督;检查建议和抗诉不应规定在原则性条文中。
简介:实施素质教育是公安高等院校教育改革的方向,随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深入,以培养"完整的人"为核心的"通识教育"已逐渐被接受和认同。作为培养公安事业接班人的公安高等院校,培养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大学语文在其通识教育中的重要意义。作为公安高等院校的大学语文教育工作者,应在明确大学语文学科在公安高等院校通识教育中定位的同时,努力寻找公安职业教育与大学语文教育之间的契合点,结合公安高等院校教育的特殊性与大学语文的基础性、人文性,进一步探索在公安高等院校通识教育背景下,大学语文教学该如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注重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素质,"向教育要素质,向素质要警力",真正确立起大学语文在公安高等院校通识教育中的先导性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