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仲裁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简介:当前的贵州正处于工业化加速、城乡关系深刻调整的进程之中。这就决定了贵州的改革实践是发达地区已完成的改革的集中再现,也是一个多重关系叠加、时空深度压缩的典型,对观察改革、研究改革具有样本意义。本文深入解剖贵州改革实践中的“顶云经验”“湄潭经验”“塘约道路”“三变改革”等进入中央决策层的改革经验,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遵循改革辩证法,推动地方改革经验化和改革经验地方化,实现地方改革与顶层设计的双重变奏的探索历程,深刻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实践自觉和理论自觉。进一步统筹推动改革辩证法的逻辑展开和实践展开,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改革的积极性,汇聚起上下互济的改革动力流;要树牢历史唯物主义观念,保护并引导好群众的改革热情;要充分重视改革辩证法“落实”的中间环节,推动蓝图变为现实;要把强制性改革与诱致性改革有机结合,进一步降低改革成本。
简介:从宪法层面分析,“入户抢劫”涉及到财产权、居住自由以及婚姻家庭中的隐私权和老年、妇女、儿童等特殊主体的宪法权利保护问题。其中,“户”的解释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上列宪法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加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0〕35号文》与《法发〔2005〕8号文》先后分别将“户”解释为“进入他人生活的”住所和“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以“韩维等抢劫案”(指导性案例466号)为代表的一批案例适用《法释〔2000〕第35号文》,另有一批案例适用《法发〔2005〕8号文》。显然,前后两次的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后果。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住宅不受侵犯”和第49条“婚姻家庭受保护”的立法精神,《法发〔2005〕8号文》将“户”界定为“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体现了对“户”之核心法益的保护,既符合《立法法》确认的“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政策,应当作为“入户抢劫”的案件的裁判依据。
简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开辟了司法改革的新领域,是司法机关适应信息化时代变革、积极承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网络强国战略司法责任的结果,同时也是司法积极对接信息时代挑战的结果,适应了网络时代的诉讼特点,进一步推动了司法效率与公平。但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定位上普遍存在着智慧法院、远程审判等误读,并过分渲染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效率优势。此种误读和模糊性认识不但矮化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真正的时代价值,也遮蔽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应有的重大制度性创新和方向性突破。矗立于司法改革潮头的杭州互联网法院,肩负着探索网络法治的中国样本的重任,应当逐步扩展案件管辖类型,从跨地域的约定管辖和跨国境的约定管辖两个维度入手,探索和确立网络管辖权的中国模式和中国规则,惟其如此,杭州互联网法院才能真正确立自己的时代坐标和历史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