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贵刊90年第三期登载了“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是否一定要用书面形式?”一文。该文作者认为,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是否有效,并不在于提出这种通知的形式,而在于通知一经提出,是否为对方所接受。如果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没有答复,则应该视为默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是以口头通知的形式提出来的,也应该认定为有效。作者得出此结论的理由有以下二点:一是《经济合同法》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规定通知解除经济合同的形式上有明显冲突。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经济合同法》,其地位显然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但是,从部门法内部的关系来讲,作为特别法的《条例》,其效力应该优于作为一般法的《经济合同法》,其规定:“要求变
简介:目的探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心理健康状况。方法采用症状自评量表对中原油田115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并与国内常模比较,对不同收入水平、文化程度、性别、年龄的调查结果进行对比分析。结果症状自评量表评分总均分、躯体化、强迫、焦虑、恐怖等因子分均显著高于国内常模(P均〈0.01)。家庭月人均收入水平≤400元组总均分、躯体化、强迫、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等因子分均显著高于〉400元组;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组总均分、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恐怖等因子分均显著高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组(P均〈0.05);女职工躯体化、抑郁、焦虑、恐怖因子分均显著高于男职工(P〈0.01~0.05),人际关系、偏执因子分均显著低于男职工(P〈0.05)。结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存诸多的心理问题,收入水平低、文化程度低、女性等弱势群体应引起社会、政府、企业及心理工作者的倍加关注。
简介:摘要房建项目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进行全过程把控。房建工程监理是一项高智能高技术的服务,优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过程形成有效约束,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本文笔者根据工作实践经验对房建项目监理合同解除及风险对策进行了分析探讨。
简介:【摘要】 劳动法采用倾向性保护原则作为基本立法原则。雇主雇用工人使得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有一定的从属性。 这就造成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强烈而薄弱的关系。 劳动法倾向于保护工作人员, 但在这个原则下,劳动者是否能够单方面取消劳动合同便存在了争议。 由于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对雇主的过度限制导致雇主采取极端措施,损害被添加到劳动者身上,反而不利于实现劳动法的保护目的。本文通过分析劳动合同解除方式之间的差异进而提出对未定期劳动合同改进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