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5年3月22日,电力工业部以电水规[1995]170号文发出"关于印发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部拟订了《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在新的规定正式颁发以前,作为过渡阶段编制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的暂行依据。现印发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新编概(估)算的水电工程项目均按照上述意见执行"。本通知发至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各直属勘测设计研究院,武警水电指挥部,南方电力联营公司,二滩水电开发公司;抄送: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水电工程总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各流域委及设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及设计院。本通知的附件《水电工程资金流计算办法》一并刊登。
简介:在招、投标工作中,政府主管部门在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文件中,对有效投标价的范围作出了硬性规定,基本上是以标底为基准,上下差几个百分点,这种规定有失公允,总体是弊大于利。这种规定是对招、投标实践的误导,也不利于标底编制的科学性,更不利于参与国际竞争。应取消这种对有效投标价的范围一次限死的办法。为了防止参与投标各方哄抬或盲目压低报价,应加强几个方面的工作,即:加强评委会力量,建立各工程类型的数据库,加强对参与投标承包商的财务审查,加强标底编制人员的资格审查。取消有效投标价范围的硬性规定,也有利于使建设各方能自觉地按经济规律办事,营造一个客观、公正的建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