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开放经济条件下,金融服务立法处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共存的局面,但从其发生顺序考察,国内法是原发的、在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际层面的立法则通常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进行,其法律功能主要在于协调国家(政府)之间的金融监管关系,而在协调关系的表象之下隐伏着一对基本矛盾——源于金融市场流动性本质的国际化趋势与各国政府相对分隔封闭的监管体系之冲突。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二元法域的背景中,国家、市场、法律是决定金融服务国际立法政治结构的三种力量,这种构造特点使金融立法演进路径不仅仅依赖于市场。对金融服务国际立法进行结构分析的理论意义在于,纠正当下的学界在讨论金融危机时,将注意力过分集中于市场因素的主流分析范式。
简介:《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虽然规定了禁止滥用市场力的行为,但并没有给出市场力滥用行为的法律定义及其明确的认定标准,而是仅仅在第l句对行为进行概括性描述,之后在第2句列举了几种典型的市场力滥用行为。因此在适用第102条认定市场力滥用行为时,需要欧盟委员会和司法实践预先确立一个分析标准。然而,实践中是否真正存在这样一个普适性的分析标准呢?如何确立这样的分析标准?本文拟从第102条的内容以及对于滥用行为的认定现状入手,结合医药领域对市场力滥用行为的认定,分析确立普适性标准的可行性,并就创新保护与自由竞争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提出看法。
简介:本文以全球化进程、国际化进程以及新旧国家主义的强对抗力量为背景,分析了国际体系的新的错综复杂性及其对国内法的影响.在第一部分,作者引入全球化的概念及其是否发生的国际背景.第二部分,作者描述和分析了在贸易和环境领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和欧共体框架内在全球化过程中的主要战略、机制和手段.基于上文论述,作者在第三部分认为在国际模式下,主要是通过缔结国际协议迫使各国将国际法律义务转变为国内法,而在超国家模式下,立法全球化的影响是直接的.选择何种模式,必须作出许多政治性决策:必须决定全球化是一个可取的结局;必须决定全球化问题认知达到必要程度的方法以及更可取的解决问题方法;必须改变传统市场导向方式.作者还建议美国和欧共体成员国要对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事务的传统民族国家为中心的认知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