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摆脱结果主义残渣及侵犯人权之非议,结果加重犯的限定适用已成共识,限定路径应由因果关系的认定入手。就我国而言面临的挑战是:立法规定过于松散;实务界认定趋扩大化且认定标准呈混合状态;学界少有正面回应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及其判断标准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的有益经验在于:一是法律的实践理性促使学界着力提升因果关系说的论理性、系统性和逻辑性,;二是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判定侧重于在事实因果关系基础上进行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我国学界给实务界认定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开出的处方:刑法因果关系应当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层面,事实因果关系即范畴论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旨在解决行为与结果客观上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问题,在此基础上,法律因果关系即目的论上的限定因果关系范围的理论,旨在解决被引起的结果能否归因于行为本身。事实因果关系层面树立条件说的根基地位,法律因果关系层面提倡危险性说。
简介:在既有的学理探究中,对于师幼关系这一发生在公共教育领域特定角色之间的教育关系,人们惯于从亲密性的角度加以分析,将师幼关系与亲子关系类比,使师幼关系的理论探讨散漫化、简单化和浪漫化。在实践中,师幼距离过近,导致教师公正客观教育观念的淡化、“爱”的教育情意的散漫以及随意教育行为的滋生。事实上,师幼关系与亲子关系有实质性不同,既具有“私人伦理”属性也具有“公共伦理”属性,其公共属性主要表现为公正性、义务性、专业性。为澄清理论研究与幼教实践中有关师幼关系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对师幼关系的公共属性加以明确,以公正性为基本前提,以专业性为支点,以实现师幼关系的义务性要求为目标,从而唤起人们对教育世界中师幼关系合理边界的觉知与尊重,提升教师的职业素养、道德品质与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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