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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蘅,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金城旅游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续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冉志江,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标签: 东方国际集团 旅游服务 匈牙利 金城 外贸易 有限责任公司
  • 简介:2005年1月1日,严重阻碍国际纺织品贸易发展的纺织品特别管制体制走到了终点,纺织品贸易从此也适用一般的关于商品贸易的WTO规则。中国希望以其巨大的比较成本优势收获这一自由贸易的果实,但其他国家的纺织品生产者们却对此惊恐不安,并强烈要求采取临时的市场限制。本文先介绍了纺织品贸易的历史和三种其他的保障措施,重点介绍了仅针对中国的纺织品保障措施机制的适用前提、内容和程序步骤,并与其他的保障措施进行了比较,接着讨论了自2005年1月1日起征收的中国纺织品出口关税,最后是一个简短的结语。

  • 标签: 纺织品进口 WTO 贸易政策 商品贸易 国际纺织品 管制体制
  • 简介:【裁判摘要】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判断时.应当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为基本依据。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 标签: 外观设计专利权 阳江市 公司 纠纷案 有限 设计要素
  • 简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主任联席会议和委员联席会议于2002年1月22日在京召开。这次会议的中心任务是:继续贯彻十五届委员会确定的工作方针,总结2001年工作情况,制定2002年工作计划和重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 标签: 联席会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抓住机遇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召开 主任
  • 简介:为了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公道正派、国际一流的仲裁员专家队伍,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的新形势,促进仲裁员业务交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海仲)于2002年9月6日至7日在北京举行了仲裁员实务研讨会。250余名仲裁员与会。会议主要议题是:庭审改革、证据规则、裁决书制作、仲裁员操守、仲裁裁决的撤销等问题。

  • 标签: 仲裁员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庭审改革 裁决书 仲裁裁决 公道正派
  • 简介:随着国际互联网络的迅速发展,有关互联网络域名与其他当事人享有正当权益的商标以及商号等名称之间的冲突有增无减,为了迅速及时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及科技发展的需要,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自去年便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协商,共同成立“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 标签: 域名争议 国际仲裁 当事人 正当权益 受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简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十五届委员会自2001年组成以来,在各位顾问、委员的努力工作下,现在已经圆满地完成了其历史使命。我受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委托,并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就仲裁委员会第十五届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第十六届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向各位顾问、委员做如下工作报告。

  • 标签: 十六 北京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顾问 工作计划 工作报告
  • 简介: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 标签: 民事 公司清算义务 连带清偿责任
  • 简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一种利益应受保护并不构成该利益的受损方获得民事救济的充分条件。商业机会虽然作为一种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本身并非一种法定权利。而且交易的达成并非完全取决于单方意愿而需要交易双方的合意.因此他人可以自由参与竞争来争夺交易机会。竞争对手之间彼此进行商业机会的争夺是竞争的常态.也是市场竞争所鼓励和提倡的。对于同一交易机会而言,竞争对手之间一方有所得另一方即有所失。利益受损方要获得民事救济.还必须证明竞争对手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只有竞争对手在争夺商业机会时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商业道德要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它既不同于个人品德,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商业道德必须是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即使在同一商业领域。由于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应当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并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不能仅从买方或者卖方、企业或者职工的单方立场来判断是否属于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到个案中的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根据特定商业领域和个案情形(如特定行业的一般实践、行为后果、交易双方的主观状态和交易相对人的自愿选择等)具体分析确定。作为具有学习能力的劳动者.职工在企业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掌握和积累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这些知识、经验和技能构成职工�

  • 标签: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食品进出口公司 反不正当竞争法 山东省 有限 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