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在我国现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中,商品退货业务发生后,根据有关凭证记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的借方.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却不能提供准确、有效的会计信息.因每月“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的余额已减除了退回业务的发生额,那么在此会计期间内,企业真正从事过的销售活动及本期中发生的退回业务只是简单地相加减,而形成余额的原因得不到反映.例:某企业上月售出商品800元,无销货退回业务;本月售出商品1000元,有200元(不一定是本期售出的)退回业务,那么,两期“商品销售收入”均为800元,列示在收益表中,本月商品销售收入和上月无区别.但这中间的确存在较大差别.本月退货与销售相比占1/5,但因现行处理方法的缺陷,我们无法从会计报表中判断有无退回业务或退回多少.实际上,这一信息对管理者选择供货渠道,安排人员及总结销售经验都是很重要的.
简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的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的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