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加快首都社会事业的发展,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4月27日发布了1993年第五号令《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并于1993年5月1日起实施。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公寓、旅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以下统称旅店)均须按规定向住宿宾客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本规定实施五年来,宣武区物价局认真贯彻市物价局的指示精神,较好地完成了征缴任务。截止到1998年10月,累计征收地建费5830.62万元,为我市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对高等院校实施“五星捧月”调整总体规划起到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作用。一、宣武区物价局征缴地建费的做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