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理论上讲,作为财产权利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职能是追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本回报,其体现的是一种产权关系;从法律上来讲,所有权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性,即拥有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财产的占有和使用者不一定是所有者,此时,所有权的核心就表现为对财产的处分权和收益权。对出资人而言,表现的就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也即是享有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的权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受政府委托,行使着出资人职责。出资人进行投资就是为了获取投资回报,《公司法》很明确地规定了出资人应享有的收益权,那么国资委即享有国有资产的收益权,享有它所占有的那部份国有股权所应得的收益处置权。因此,对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以及对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统筹规划,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之一和在新的监管体制下最重要的职能。本文就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尽快建立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度予以商榷。
简介:卢宝光同志今年六十七岁,现任武汉市税务局调研室顾问、市税务学会常务副会长,并被聘为市经济法研究会理事,省税务学会理事。建国以来,他一直在财税战线上勤奋工作,对国内外税收理论与税收政策的研究,有较高的造诣,并用以指导税收工作实践。一九八一年,当他年逾花甲高龄时,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并三次被市直机关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热爱税收勤于笔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带来税收工作的新局面,作为财税界的一位高级知识分子,他感到欢欣鼓舞,为税收知识的传播和税收工作的宣传,默默地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几年来,为辅导税务干部学习业务、评授职称,撰写了《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