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历程,已确立了“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体育发展战略目标,并已融入了“中国梦”的全新内涵.“中国体育强国梦”已成为“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推动力.“体育强国”是各国自定自评的体育事业发展远景目标和规划,并不存在国际间的“体育强国”评选体制和机制.我国两次“体育强国”战略目标的提出和实施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实现“中国体育强国梦”必须与实现“中国梦”一样,充分保证党的绝对领导,与实现“中国梦”同质、同步,并以实现“中国梦”的“两个百年”为依据,分阶段进行规划;提出“体育强国”发展战略目标应有自己明确的评价指标体系、实现目标的时域节点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必须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走中国体育发展之路,不仅要有“时代体育精神”,而且还要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实现“中国体育强国梦”必须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生活需求为主要目的,充分依靠全国人民的齐心协力,凝聚“强国强民”之魄力,其发展成果必须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国人民.
简介:国际足联反腐败案引发了大家对国际体育组织腐败问题的关注。国际体育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对其腐败问题监管主要由其注册成立地国依照其国内法来进行,如果其活动涉及到其他国家,其他国家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长臂管辖、效果原则等理论也有权进行管辖。对国际体育组织的监管存在一定难点。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各国立法的差异、国际体育组织的非营利性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强大政治影响力和其复杂的人员构成使得国内法对其监管存在难度。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对国际体育组织监管的难点在于:反腐败的国际条约对国际腐败问题只是间接打击,且没有规定各国有引渡腐败犯罪分子的义务,而且条约中"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等概念具有模糊性,是否将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受贿行为列为犯罪也由各国自行决定。而短期来看,有关主要国家应当承担起责任通过加强国内立法强化对国际体育组织的监管,将非营利性组织纳入反腐败法监督的范围,并尽可能多的进行国际合作签订司法协助条约;从长远来看,应思考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以及将国际腐败作为国际司法机关直接审判的国际犯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