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南海问题持续升温。尤其是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向常设仲裁法院提请南海仲裁案,宣称中国对南沙群岛中部分岛礁无法以占有方式拥有主权,也不能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实际上,国内法中物权概念"占有"进入国际法领域之后,虽变异为占领、所有和占有,但都与领土问题有关,且并无统一的适用规则。经过考察,国际法院或仲裁庭对群岛采取整体占有抑或分割占有方式,确定基准的顺序依次为地理标准、历史标准、有效控制标准等。从"历史证据/有效管辖/条约"三维标准的逻辑来看,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主权始终建立在整体占有理论基础之上,分割占有方式并不能适用。由于岛礁能否占有属于领土主权管辖事项,不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或适用问题,因此仲裁庭作出的对菲律宾相关诉求拥有管辖权的裁决缺乏法律效力,对其所谓实体问题裁决理所当然"不承认、不执行"。
简介:气候变化带来的动荡从自然环境到政治社会,席卷了整个人类社会。减排、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等已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系统工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创设了碳排放交易机制,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在有效降低碳排放的作用上和将来的前景方面存在很多争议和不确定性。很多学者认为,与碳交易机制相比较,碳税及其边境调整是一种更有效、更简单,并且具有超出预期效果的减排机制。碳税边境调整措施被认为是解决因碳税导致产业竞争力下降和碳泄露问题最好的办法,并具有一种杠杆功能,能促使其他国家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文章对碳税边境调整相关的国际法规则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碳税不仅适于出口边境调整,也适于进口边境调整的学术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