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尽管“化仪四教”、“化法四教”、“五时八教”这些术语并未明确出现于智 本人的著作之中,但传统上所阐述的天台“五时八教”的内容是包含于其关于教判的论述之中的,五时、五味之间的关系以及化仪与化法之间的关系也同样可于智顗的著作中得到文证。因此,如果由于智 著作中未出现过“五时八教”这一术语便认为从中看不出有五时八教之说,或由于湛然明确使用了这一术语便认为该说出于湛然或为“后代中国天台的产物”,都未免显得过于匆忙。在这一点上,我们认为,灌顶、湛然及谛观等天台后学所提出的“化仪”、“化法”及“五时八教”之名目,实基于智顗之教判学说的恰当理解与领悟,它们既可于智 的著作中获得足够的文证,因而便不能视为对智顗思想的某种误会、歪曲或是附加,而仍应视为智 本人的思想。他们所做的,仅仅是智顗之教判学说的更为系统化与明确化而已,更便于后学入门以把握天台之基本的圆教精神而已。
简介:宗喀巴的显密判教观不仅是关于教法体系判定的,而且是他佛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他的显密判教观中存在着大量的独到见解,这主要包括:一、大悲心是推动修法者由小乘门入大乘门、由大乘门入密乘的唯一动力。二、大小乘的区别不在于智慧,而在于方便法门上;同时,显密教法的区别也是如此。这不是意味着“无我”空慧不重要,而是说它是一切佛法的基础。三、从佛果上看,小乘、大乘(包括密乘)皆是成佛方便,都可以导引修行者入佛地,区别在于速度的迟、疾不同。四、密教四部的判教主要依据对“贪欲即道”的不同领悟和相续中产生的空见和天瑜伽功能的胜、劣而分为四种。通过对宗喀巴显密判教观的分析,可以发掘出格鲁派人对密法在整个佛学体系中的价值、地位、作用及特色的认识。
简介:目前,对于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有价票证(以下简称有价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方面内容:(1)对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凭证,不论是否兑现,或者记名的有价凭证,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包括不需要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均按票面额及可得收益一并计算;(2)记名的有价凭证,票面金额未定,如果已兑现的,按实际兑现财物的价值认定;尚未兑现的可作为情节认定;(3)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凭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凭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等方式避免损失的,票面数不作为定罪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