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一)关于是否应当规定取得时效的问题, 对于我国物权法是否应当规定取得时效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应当规定取得时效
简介:我国担保法限制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抵押权的效力并不及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取得之价金,《担保法》第49条所规定的抵押物的转让限制
简介:我国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态度一直模糊不清。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相关法条的分析,结合整个民法体系的构架,事实上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完全承认,物权行为不仅独立存在,并且具有无因性。
简介:直至《物权法》颁布,有关物权与债权的基本理论仍没有形成共识,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于物权与债权都没有十分清楚的认识,其根源在于民法理论发展史上《法国民法典》“同一主义原则”立法模式和《德国民法典》“区分原则”立法模式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债权与物权在概念、性质、法律根据等方面的区别进行分析,突出强调了对债权与物权进行区分的法理及实践价值。
简介:国内自然资源物权理论基础的研究成果主要由民商法范畴内的准物权理论和特别法上的物权理论与环境法范畴内的“自然资源权益”理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理论和自然资源权属理论等理论成果以及其他学者的研究进展共同构成,论文在比较借鉴美国自然资源产权体系的基础上对中国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的理论构造提出了疑问,然后从立法模式选择、法律制度调整以及其他方面对中国自然资源物权化的制度改进提出了各类建议。
简介:引言写作本文的目的在于介绍韩国民法上关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相关内容。首先会介绍作为韩国民法上具有代表性的担保物权之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相关判例与学说,依次介绍民事特别法《关于动产·债权等担保的法律》中所承认的动产担保权的物上代位,并进一步介绍让与担保权的物上代位相关内容。韩国民法制定于1958年,并于1960年施行。~③韩国民法由总则、物权、债权、亲族、继承编构成。有关抵押权的内容规定在第三部分物权编中。
简介:摘要: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不是由人类创作完成的,而是机器运作的产物,所以很难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它的出现给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人工智能生成物因为无法可依而被他人滥用的情况。本文通过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分析,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提出了一些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措施,从而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发展提供思路。
简介:法国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概念与我国立法的选择***目前,我国立法中使用“物权”还是“财产权”的概念,存在不同意见。开展讨论,是非常必要的。无论立法中采用了哪一个,只要在讨论中把问题弄清了,对法学界,对立法机关,都是一个认识提高的过程。一、中国“入世”与法学界对两大法系传统认识的变更“大陆法系(也称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概念、体系、理论、表达方式截然不同、相互无可借鉴性”,这只是我国法学界部分人
简介:用益物权是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研究用益物权体系对建构和完善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和物权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用益物权制度的起源出发,比较考察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用益物权体系.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应满足概念使用的明确性、种类界定的概括性、制度选择的前瞻性、内容规定的本土性和立法设计的层次性等五个方面的基础要求.最后,阐释了笔者对建构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想.
简介: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尤溪县)杨为念认为:物权的效力必须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或基础,合同无效导致物权的存在失去基础。《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国家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去购买宅基地,如果某一城镇居民与某一农村居民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
简介:探讨土地征收中物权制度的弊端和对策。主要弊端是政府职能错位、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边界模糊、土地征收程序不合理、利益分配和费用补偿不合理。主要对策是开放土地一级市场、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费用补偿机制。
简介: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海域事实上已经逐渐取得了类似于土地的不动产地位。因此,需要对传统民法的物权理论进行革新:注重自然资源物权与传统物权的协调;对物权客体特定性的含义进行重新定位;对自然资源物权进行类型化分析;海域物权与土地物权并列,都应受民事立法和特别立法的共同规范。宪法中应明确规定海域资源的法律地位,物权法也应对海域物权的基本问题做出规定,并通过专门立法来协调在海域物权中的公益与私益冲突。
简介:我国物权立法正在艰难的推进之中,其中物权登记如何规定成为当前立法的一大难点。本文立意在于,指出物权立法中物权登记的部分难点和应注意之处,行文或点出问题所在,或对现行各草案规定做出评论,最终提出自己的解决之道,期望笔者的思考能为立法机关所关注,进而完善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物权登记立法中的难点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简介:当同一标的物上存有多个担保物权时,就会出现担保物权的竞存。关于如何解决担保物权竞存的效力冲突问题,现有的《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规范有限,有些规定本身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有必要将以同种典型动产担保物权为核心,探讨其发生竞存时的顺位关系,以期能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些许裨益。
简介:物权法是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同样起着基础性的支架作用。我国专门的物权法起草工作是从1994年开始的,至今已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
简介:物权法立法中,人大建议稿将采矿权归属特许物权定位于用益物权之下.因"行政特许物权"的不当匹配,产生了理论上的疑惑.现在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则不见了采矿权.将采矿权扔给本来就有公权侵犯之嫌的专门法.这就等于倒洗澡水时把孩子也泼了出去,结果物权法空了一大块."孩子"还是要捡回来,归到应有位置.
简介:物权登记行为制度的法律基础是物权登记具有极强的公信力和确定性,这是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资源流通的重要保障,在行政诉讼中,物权登记行政行为的可撤销性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研究问题。
简介:行政法授权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物权的行政管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有效地保证物权的安全,为物权的充分行使提供良好的法治条件。保证行政机关更加科学有效地保护物权,则必须坚持“公共利益”界定法律化、行政行为程序法制化、行政救济制度法治化,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物权登记制度、完善国家行政补偿制度、大力推进物权行政保护制度化建设、完善行政监督制约机制。
简介:摘要:在民法的实践中,时效制度和担保制度是两个重要且经常相互提及的概念,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竞合。本文将分析民法时效的定义、特点,探讨民法时效与担保物权的竞合及解决方法,以及民法时效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运用,以供参考。
物权立法中七个疑难问题之我见
抵押物的转让与抵押权的效力
中国实证法上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态度
民法上区分物权与债权的方法及其价值
国内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相关问题研究述评
韩国民法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研究
物权、财产权与我国立法的选择
关于用益物权体系的三个问题
物权的效力必须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
论土地征收中物权制度的弊端和对策
海域物权的法律属性研究及立法模式选择
内容与形式之间:我国物权登记立法的完善
同种典型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顺位关系
我国物权立法的新进展和新问题
采矿权属特许物权的法理困境及其出路
物权登记行政行为的可撤销性研究
物权行政法保护之问题及对策探讨
论民法时效与担保物权的竞合及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