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新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原准则在账务处理方面作了实质性修改,即债务人不再将偿付债务所付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而直接确诊为资本公积。新准则对债务重组收益的这种会计处理,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避免关联方之间利用债务重组交易操纵利润,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但是,对债务人来说,无论采用哪种债务处理方式,只要偿付债务付出的代价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债务人就会因债务重组面最得一定的收益,而且这种收益是客观存在的。债务重组收益是由于债务人清偿债务付出的代价小于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产生的,从本质上说,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按现行税法规定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但新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直接全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不符合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简介: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税基为不含税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对于采用进价金额核算的商业批发企业来说,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但对于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商业零售企业,却难以简单套用。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商业零售企业不断完善售价金额核算法,已形成了一套融会计核算和商品实物管理为一体的核算管理制度,其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实行新的增值税制度后,商业零售企业将继续适用‘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的核算和管理方法,“库存商品”、“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均按含税的售价核算;“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为含税售价与不含税进价的差额;月末,按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