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提出件的定义是“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国家档案局首次提出以件为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取消了传统的以卷作为文件的整理单位,这是我国立卷工作的重大改革,它对档案文件的现代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关于“件”的这一定义似乎不够准确,内涵不清,外延不明。在这里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意见,供同行和专家们研究参考。
简介:《档案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五条又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这两条规定,都充分说明了档案的定义、收集(或接收,下同)档案的范围和目的,而最后的归宿是要利用。而能利用的档案必须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否则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要实现这个目的,关键是要把握好档案价值的鉴定和价值控制工作。本文就此问题略述拙见。与同行们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