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事救济论者希望用民事法律保护环境,但对民事救济和环境损害两者的对接试验说明,民事救济可以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提供有效救济,但无法对非"他人"的利益提供救济。环境利益是人类的利益,环境损害是对人类环境利益的损害。创造"环境权"的努力无法为人类环境利益创造具有自然人、法人身份的利益主体。民事救济手段中的救治已然损害的赔偿性责任方式、阻遏性责任方式、预防性责任方式都不能对环境损害提供救济。我们无法为环境损害找到符合民事救济制度中的责任人条件的行为人。造成环境损害的"总行为"的主体是不应按民法原理对行为负责,也没有能力对环境损害负责的"众人"。能够对环境损害负责的适格主体是政府,这已经在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中得到验证。
简介:面对“环境法及环境法学未来三十年发展”这一宏伟课题,环境法学人应当思考怎样为中国的环境法治建设贡献智慧。这种思考既要关注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又要审视环境法律的实效性。只有严格地界定、谨慎地使用、认真地构建各种法学概念,环境法学才能成为一门科学,才能成为环境保护实践的理论指导;只有时时刻刻关注环境法能否内化为人们的道德标准,不断检验环境法律的执行力,环境法学才不至于沦于空泛。有鉴于此,我国未来之环境法学研究应当建立在严谨的理论态度和高度的现实关怀之上,以避免四种有害的学术取向,即不顾中国环境现实而创建各种理论,直接用西方理论来完成环境法学研究;在移植国外的经验的过程中不能完成这类移植的理性论证和良好过渡;没有前提约束地借鉴社会学的、经济学的或者技术性的研究方法;华而不实的文风,缺乏对解决具体问题的耐性。
简介:【摘要】在现代社会,环境问题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因为它危及到每个人的生活和生产,侵害了每个人的环境权益,这也就产生了环境责任的归责问题。环境权是环境责任的基础,寻求环境权的救济方式其实就是寻找环境责任的承担形式。然面对许多环境案件,加害人往往没有被法律给震慑住,而是怀着侥幸心理再次去破坏环境,环境责任的功能在环境保护方面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建立一个良好的环境责任的机制是迫在眉睫的任务。【关键词】环境责任环境权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一、环境责任的产生背景及其概念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强。人们向大自然索取资源的欲望从来没有暂停过,越来越多的废弃物、废气在不断地向大自然填充。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和冲击已经超出了环境的承载能力和自净能力。环境问题已是全球关注、不容忽视的一个社会问题。在现实生活里,有许多企业在设立之初并不都在市区或者当初附近并没有居民,而且规模不大,在当时并没引发污染纠纷事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重生产,轻环保,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污染防治工作。久而久之,污染程度不断加深,影响范围不断扩大,政府在城市发展中又对环境保护的规划严重滞后。在不受科学规划的约束下,城市无序扩张,区域功能紊乱不清,形成了居住区和工业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龙鱼混杂局面。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因布局不合理,一些企业的污染问题,渐渐从潜伏状态下暴露出来,引发出一桩桩污染事件,这种污染事件往往是以群体性状态爆发出来的,在这样的环境格局下,诸如此类的环境问题给我们引出了环境责任这一概念。环境责任,即环境法律责任,是指主体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引起的不利后果。它是环境法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环境法对环境保护作用的强有力的手段,是环境法运行的保障机制。
简介:网络环境既给版权制度带来了巨大机遇,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环境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有利于降低作品的交易成本,也便于版权人通过技术手段保护和管理版权。与此同时,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日益严重、侵权行为从职业化走向大众化,对直接侵权者的版权执法难度增大,创作和传播活动从专业化走向业余化,传统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规则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而部分版权人也有滥用技术手段的倾向。对此,需要变革和发展现有的版权制度。其中确立系统化的"第三人责任制度"、改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规则、完善保护与规制"技术措施"的规则,以及适当增加著作权犯罪的类型、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支持建立作品新型商业交易模式并鼓励高技术含量的版权相关产业发展都是重要措施。
简介: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11.1环境污染概论……………………………………………………………………11.2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12.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22.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32.2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归责原则…………………………………………32.3制定《公害防治法》促进可持续发展……………………………………52.4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52.4.1违法性与否作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52.4.2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作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72.4.3因果关系………………………………………………………………………82.4.3.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83.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方式………………………………………………103.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103.1.1三种民事责任方式在环境案件中的适用………………………………113.2赔偿损失………………………………………………………………………123.3恢复原状………………………………………………………………………12结 ,2.4.2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作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国内很多的学者都把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作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以消除污染危险、排除污染行为
简介:1.引言循环经济是国际社会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种实践模式,是我国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证明,走现代工业化道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先行。在循环经济建设中,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都在各自领域起着不同的作用.作出不同的贡献。这些作用和贡献以环境报告形式向社会公布,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进而促进大到经济社会、小到企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这是政府部门和经济组织的内在需求。国家对各级政府部门以及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已南单纯的经济效益指标扩展到环境效益指标和可持续发展指标,社会民众也要求行使经济组织对于所在区域影响的环境知情权等等,使环境报告制度的建立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德国、日本以及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在循环经济社会的建设中,都不约而同的建立、推行环境报告制度,收到显著效果。我国循环经济建设的实践以及他国循环经济建设的经验都表明:环境报告制度是循环经济建设的重要一环,是循环经济建设的基础工作和重要内容。